专家解读《新疆人权事业的发展进步》白皮书之二

全面推进依法治疆 各族公民政治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2017年06月04日 10:16   来源:新疆日报

    □新疆社科院杂志社社长、研究员王磊

    人权是公民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其中包括公民依法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6月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新疆人权事业的发展进步》白皮书,以令人信服的事实表明:在全面推进依法治疆的精神指引下,新疆民主政治建设不断取得进展,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得到有效保障,人权事业迸发出勃勃生机和活力。

    坚定不移地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党和国家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地方为基础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既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又是一级地方国家机关。自治区立法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既享有普通省级行政区地方立法权,又享有根据本区域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立法权。截至2016年年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共制定区域特色的地方性法规372件,其中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153件,作出法规性决议、决定52件,批准设区的市、自治州、自治县报批的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113件。新疆60多年来的历史证明,只有坚定不移地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才能确保新疆的繁荣发展和社会稳定。

    充分保障少数民族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是公民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与其他公职人员的权利。被选举权则是公民被选任为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的权利。少数民族在政治上的平等权利,主要体现在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保障和落实上。为了保障少数民族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59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各少数民族都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此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1)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方面,自治区、聚居的少数民族多的省,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自治县、乡、民族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2)全国少数民族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各少数民族的人口数和分布等情况,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正是由于上述法律给予少数民族在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方面的特殊优惠,新疆少数民族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得到充分保障。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共有新疆代表60名,其中少数民族代表38名,占63.33%。第十二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共有代表550名,其中少数民族代表363名,占66%。

    稳步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努力形成广泛共识

    协商民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内部各方面围绕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开展广泛协商,努力形成共识的重要民主形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扩大人民群众有序政治参与,保证人民广泛参加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形成生动活泼、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新疆的协商民主稳步推进,在协商民主的制度框架内,自治区各级政协积极创新协商形式、丰富协商内容、搭建协商平台,广泛吸收各族各界人士参政议政,初步形成了宽领域、多层次、常态化的协商民主格局。各级政协委员深入调研,踊跃提交提案,积极反映社情民意,主动进行民主监督。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中,住新疆的有31名,其中少数民族委员18名,占58.1%。第十一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协委员有479名,其中少数民族委员228名,占47.6%。截至今年3月,第十一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协共提交提案4920件,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领域。

    新疆少数民族的参政权受到法律和有关政策的特殊保障

    国家制定了特殊的政策制度以保证少数民族的代表参加到国家的各级政府机构,从而有效地保障了少数民族各项民主权利。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少数民族的参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民族自治地方的主席、州长、县长或旗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新疆设有5个自治州、6个自治县,自治地方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行使管理本地区事务的权力,使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地方、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得到保障。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以及相应的人大常委会主任全部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更进一步的是,新疆各级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均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公民担任。新疆十分重视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使用,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及其职能部门,都配有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2016年,全区少数民族公务员已达91076人,占干部总数的40.24%。值得一提的是,新疆少数民族妇女干部占全区妇女干部总数的66%以上,她们在各个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新疆基层民主权利得到保障和落实

    基层民主是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发展的主要形式。目前,新疆已经建立了以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为主要内容的基层民主自治体系,基层民主权利得到保障和落实。各族人民群众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依法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对所在基层组织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民主自治,已经成为当代新疆最直接、最广泛、最生动的民主实践。修订并实施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务公开办法》,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社区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基层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促进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更加健全,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事务公开制度日益完善。

    近年来,自治区党委、政府坚定不移贯彻落实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全面推进依法治疆,各族人民政治权利的广度和深度不断得到扩展和延伸,新疆的人权事业必将向世人展示出一幅幅多彩绚丽的篇章。

[责任编辑:罗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