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双倍工资 时效计算有讲究

2017年08月21日 15:40   来源:新疆法制报

  新疆法制报讯(记者张秀 通讯员王朋坤 张文婧报道)近日,乌鲁木齐市民王洪(化名)起诉原单位支付其双倍工资的请求,因超过仲裁时效,被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

  从2012年6月开始,王洪一直在某公司工作,该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2014年3月20日,王洪在单位洗澡时因一氧化碳中毒昏倒,导致皮肤大面积烧伤。2014年12月4日,王洪的康复治疗期结束。2015年5月5日,她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补缴社会保险费。

  2015年6月3日,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仲裁确认,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期间为2012年6月至2015年8月,裁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支付王红2015年4月至2015年8月生活费4000元。

  王洪不服,向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达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公司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数额,为王洪补交2012年6月至2015年5月30日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并支付迟延缴纳期间的利息和滞纳金,驳回王洪的其他诉讼请求。

  王洪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审理中,案件争议焦点集中在“王洪主张公司支付双倍工资是否已超过仲裁时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单位依法应每月支付双倍工资。本案中,该公司与王洪于2012年6月建立劳动关系,公司依法应当向王洪支付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期限为2012年8月至2013年6月30日,也就是自2013年6月30日起,王洪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此后王洪在2014年3月20受伤后住院治疗,2014年12月4日康复治疗终结,住院期间一年的仲裁时效顺延3个月零10天,实际仲裁时效截至时间应为2015年3月15日。而王洪第一次申请仲裁的时间为2015年5月5日,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仲裁期间。

  最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王洪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庭长杜琼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因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依法应当额外支付的工资系基于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而支付的惩罚性赔偿金,并非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对价,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关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仲裁时效的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杜琼说:“劳动者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后,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及时维权。”

[责任编辑:贺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