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便签个名“价值”20万元法官提醒:别轻易在借条上签字

2017年08月21日 15:43   来源:新疆法制报

  新疆法制报讯(记者武运波 通讯员毛博 肖振亮报道)民间借贷中,出借人有时会要求第三人作为担保人或见证人在借条上签名,如果第三人只是签了姓名而没有写明是担保人或见证人,发生争议后其承担责任吗?

  【案情】

  2016年5月,在乌鲁木齐做生意的张某因资金周转不灵,向朋友王某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今借王某20万元,承诺1年内归还,张某。”

  当场,王某用手机向张某转账20万元。

  “你找个人在借条上签个名吧,这样我们都放心。”在王某的要求下,张某找到了表弟李某。李某二话没说,就在借条空白处写下了自己的名字。

  张某的生意不见好转,一亏再亏,无法偿还借款。

  “你们俩共同借的钱,张某没钱还账,那你还我钱吧。”王某找到李某索要借款。

  “我只是见证人,不是担保人,你无权要求我给你还钱。”李某拒绝了王某的要求。

  当王某拿出借条时,李某傻眼了,他的名字前居然多了“担保人”三个字。“这三个字不是我写的,是有人事后加上的,可以鉴定。”李某辩解道。

  “反正你签名了,就赖不了账。”王某说。

  【拉理】

  第三人只在借条上签名,但没有表明具体身份,出借人是否可以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

  “李某虽然在借条上签了名,但王某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李某有过借款或为该笔借款担保的意思表示,现李某否认借款和担保的事实,其他事实也不能推定李某为担保人,所以,不应当承担责任。”乌鲁木齐市民常欢庆说。

  “李某在借条上签名,就应当还钱。”乌鲁木齐市民张倩认为,在借条上签名,就是对这笔借款的认可,无论是借款人还是担保人身份,李某都应当连带偿还这笔债务。“如果李某认为自己吃亏了,可以在偿还借款后,向张某追偿。”张倩说。

  【说法】

  “审判实践中,有很多纠纷是由于在他人出具的借条或欠条上签名而引发的。”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法官谷丽娜说,传统的民间借贷大多存在于熟人之间,基于亲属、朋友、同事、同学等。第三人作为借款人的担保人或见证人或中间人在借据上签名,这种签名是否意味着其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法律有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担保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担保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当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借款合同上仅签字或者盖章,而没有表明其担保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时,如通过其他事实能推定其为担保人的,则仍应由其承担保证责任。

  谷丽娜说,从本案双方当事人的相关陈述来看,张某找到李某要求其在借条上签字时,是要求他作为借款担保人签字的。这种情况下,如果李某不愿担保,他可以拒绝签名,或者在签名时标注身份,以表明自己不愿作为担保人的意思表示。李某直接在借条上签名,而没标注身份,可以表明他是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的。因此,即便该借条上的“担保人”三个字是事后添加的,也不能以此认定该添加行为违背李某的真实意思表示。

  近日,经过法官耐心调解,李某同意“分批代张某偿还欠款”。

  【提示】

  “风险在身边,好人不好当。”李某觉得很委屈,签名签出了20万元欠款,真是自找麻烦。

  谷丽娜提出建议,李某偿还欠款后,可以向张某追偿。

  如何避免发生类似的事情?

  “别轻易在别人的借条上签名。”谷丽娜说,如果是民间借贷的见证人,在借条等凭证上签名时,一定要在姓名前写上“见证人”字样,否则容易引起争议。

[责任编辑:贺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