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发帖泄不满 网下赔偿五千元

2017年08月23日 17:53   来源:新疆法制报

  新疆法制报讯(记者蒲青 通讯员高居村报道)信息化时代,网络发帖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儿,但虚拟世界里的言论同样要符合法律规定,如果“任性”的话,就要承担法律后果。

  今年6月初,乌鲁木齐市民牛兰丽(化名)准备装修位于乌鲁木齐市火车西站的一套住房,便找到新疆九度空间装修设计公司(化名,以下简称九度公司),双方达成装修意向,并签订了《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牛兰丽支付了装修款36000元。

  “这都一个月了,才干了一半的活,什么时候才能装完啊!而且活又干得粗糙,我要退钱。”在装修过程中,牛兰丽对装修进度颇为不满,便与九度公司沟通,没想到不但没有解决问题,双方反而发生了争执。

  牛兰丽的女儿许青(化名)得知这一情况后很生气。7月25日晚,她以“张牙舞爪”为网名,在某网站发表了一篇《垃圾!新疆九度空间装饰坑害消费者,我的家装血泪史》的帖子,同时又以“痛苦的小花”为名,在网上发表了一篇《九度空间耍花招欺骗消费者》的帖子。在上述两篇帖子中,许青以“垃圾装潢公司”“害群之马”等文字叙述了九度公司在房屋设计、公司管理及价格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两篇文章发表后,多家媒体及网站进行了转载。

  九度公司发现网站上的帖子后,认为可能是牛兰丽的家庭成员发的,便与她取得联系。

  经过沟通,牛兰丽承认两篇帖子系女儿许青所发。牛兰丽和许青当即向九度公司道歉。同日,许青在牛兰丽的陪同下,与九度公司的职员一同到某网站去删帖。但两篇帖子先后被内地多家网站转载,转载的帖子无法删除。

  九度公司将许青诉至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许青赔偿该公司名誉损失10万元、经济损失10万元。

  近日,乌市头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许青的行为损害了九度公司的名誉,对其名誉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已构成侵权。法院判决许青赔偿九度公司名誉损失费5000元。

[责任编辑:贺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