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不放权 我不养老 父子法庭上讨说法

2017年08月23日 18:48   来源:新疆法制报

  新疆法制报讯(记者任优 通讯员帕丽丹报道)60岁的李建国,本到了儿孙绕膝尽享天伦之乐的年纪,没想到却为了千元赡养费和儿子对簿公堂。

  早年间,李建国与妻子经营了一家小型企业,企业登记在李建国名下。

  2003年,李建国的儿子李俊大学毕业后进入企业学习管理,李建国也因身体原因退居幕后。很快,企业就由李俊与其母亲王华全权负责。

  2008年3月,李建国与李俊商量:“你每月给我1000元生活费,企业就由你们经营,我不管了。”

  李俊答应了父亲的要求,但同时提出条件:“你要把企业过户到我名下才行。”

  2008年,李建国与李俊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并经公证处公证。协议约定:李建国协助李俊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变更手续,将其个人独资企业变更至李俊名下。李俊每月给父母支付生活费每人1000元,直至两人领取养老保险金时停止。此外,他还要缴纳父母的养老保险金。

  2009年,李建国与妻子王华离婚。

  独自居住的李建国身患多种疾病需要钱看病,但李俊一直不给付赡养费。

  “我支付赡养费的前提是你将企业变更到我的名下,但现在企业仍在你的名下,根本没有变更。”李俊以此为由拒绝了李建国的要求。

  2016年10月,李建国一纸诉状将李俊起诉至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诉求李俊支付2008年4月至2016年12月31日所欠赡养费共计10万余元;补交他2007年至2016年所欠的养老金;支付他今后每月1000元的赡养费。

  “我同意从现在起每月给父亲500元赡养费,我也要养孩子,还要还房贷,没有能力支付更多的赡养费。”李俊表示自己经济能力有限。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对于李俊承担赡养费的数额,法院根据其具体经济能力,同时依照城镇居民生活消费水平支出及李建国的实际身体、生活情况,确认由李俊向李建国支付赡养费1000元/月较为适宜。李建国与李俊签订的协议属于互负义务的协议,该协议从签订之日起双方并未实际履行,李建国未将企业变更登记在李俊名下,且李建国已向社保局缴纳了养老保险金。因此,李建国要求李俊支付2008年至2016年所欠赡养费以及补交所欠的养老金,法院不予支持。

  今年3月20日,新市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李俊向李建国支付赡养费1000元/月,驳回李建国其他诉讼请求。

  拿到判决书的李建国不服,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乌市中院审理查明后,对一审判决中未确认李俊给付赡养费的起算时间予以纠正。

  7月17日,乌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李俊从2016年11月起每月向李建国给付赡养费1000元,驳回李建国其他诉讼请求。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贺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