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亲离世 三姐弟为房产打官司

2017年08月28日 15:26   来源:新疆法制报

  新疆法制报讯(记者程佳佳 通讯员帕丽旦报道)父亲生前留有遗嘱,将自己份额内的房产归两个儿子所有,对此女儿并不认可,要求平分房产遭拒绝,姐弟三人对簿公堂。

  今年5月19日,陈晓丽来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起诉自己的两个弟弟。

  “父母生前在米东区购置了一处房产,父母去世后该房产一直由两个弟弟占有,根据法律规定,我有权继承父母遗留的合法财产。”陈晓丽说,之前她找两个弟弟协商但无果,只好诉诸法院,诉求继承父母所遗留房产的三分之一。

  庭审时,陈晓丽的两个弟弟辩称:“房产是我们父母的遗产,父亲陈达生前做了公证,他原有财产的一半和配偶遗留的遗产中,其应得的份额都赠与两个儿子。”兄弟俩同意将母亲的遗产中陈晓丽应享有的份额归还。

  陈晓丽不同意按公证遗嘱进行分割,并称自己没有见过公证书。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被告的母亲于2004年去世,父亲陈达在2016年9月离世。他们的父母生前共同在米东区购置了一处房产。去年6月24日,陈达对自己的财产做了两份公证。第一份公证书中载明:赠与人陈达与配偶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配偶已去世。经过慎重考虑,自愿将房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房产一半产权)无偿赠与两个儿子。两个儿子表示接受赠与。

  当日,陈达又公证了一份遗嘱,内容为他去世后房产中归自己的份额,以及继承配偶的房产份额,由两个儿子共同继承。继承人所继承的财产均为个人财产。

  法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该案原告、被告母亲去世后,她的遗产归配偶陈达及三个子女共同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对此,主审法官介绍,2016年6月24日,被继承人陈达对由其拥有的财产及继承配偶遗留的财产中,自己应得的份额在无欺诈、无胁迫的情况下通过公证赠与的方式赠与给两个儿子。该项公证内容是被继承人陈达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予以采信。

  此外,被继承人陈达将其拥有的财产公证赠与两个儿子,并未剥夺原告继承母亲遗产中应得的份额。故原告要求平分父母遗产的要求,不予支持。

  6月29日,法院判决陈晓丽获得涉案房产中应得12.5%的份额;两名被告分别应得43.75%的份额。(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贺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