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个人借款 另一方是否要还?

2017年08月28日 15:30   来源:新疆法制报

  新疆法制报讯(记者蒲青 通讯员崔杨报道)男方婚前向女方借钱,离婚后女方要求偿还。8月17日,兵团第六师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借款纠纷案,判决赵某偿还前妻郭某4万元借款及利息。

  2011年5月,郭某与赵某经朋友介绍相识并恋爱。期间,赵某称有一笔生意要做,急需资金投入,向郭某借了4万元。后来,赵某的生意赔了,借郭某的钱也打了水漂,郭某多次催要无果。

  2012年7月,两人登记结婚。2016年12月30日,郭某与赵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郭某多次要求赵某偿还婚前债务,赵某一直不理睬。今年5月,郭某将赵某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郭某出示了赵某出具的借条。赵某也承认借郭某4万元的事实,但同时称,该笔钱在婚前与郭某共同使用了,故不同意偿还。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向郭某出具借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赵某辩称该借款是和郭某结婚时共同使用的,不应当返还,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法院判决赵某偿还郭某4万元及利息12000元。

[责任编辑:贺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