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到钱包要酬金是否合理合法?

2017年08月31日 17:11   来源:新疆法制报

  新疆法制报讯(记者买菊旦·阿扎提报道)8月23日下午,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某餐厅人来人往。张某走进餐厅刚坐下,就看到座位上有一个红色钱包,他顺手把钱包收进了自己的包里。

  张某并没有离开座位。

  几分钟后,一位红衣女士急匆匆地进来,左顾右盼地把周围看个仔细。她抬头问了邻座的张某:“你看到我的红色钱包吗?”

  张某一副不慌不忙的样子:“看到了,在我包里。”

  “非常感谢你!里面有我的身份证、银行卡等重要证件,幸好找到了!”红衣女士说。

  张某说:“你要给我100元的酬金,否则我不还给你。”

  红衣女士不愿付酬金,两人互不相让,随后红衣女士报警。

  经便民警务站民警调解,红衣女士最终拿回了钱包。

  新疆法爱律师事务所律师康伟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结合本案,张某捡到钱包到红衣女士回来找钱包期间的时间为两分钟左右,那么,张某需要证明这两分钟期间自己为保管钱包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如果证明不了,张某仍坚持不返还,其行为涉嫌违法。

[责任编辑:贺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