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受伤仅有劳动事实能否证明劳动关系

2017年09月04日 12:44   来源:新疆日报

    【案例】

    林某有开吊车的技术,他平日里主要以开吊车为他人从事吊装业务为生。2017年1月6日,林某像往常一样,按照库车县某吊装公司的要求吊装建筑材料,作业期间,因货物和吊车重量不平衡等原因导致吊车侧翻,造成林某受伤住院。

    林某出院后多次向库车县某吊装公司索要赔偿都遭到拒绝。因要申请工伤认定,林某主张与吊装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吊装公司则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不认同对方的回应,林某遂将库车县某吊装公司诉至沙雅县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吊装公司与自己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说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林某能证明自己和库车县某吊装公司有口头协议,并提供了自己书写的流水工作日志,但这些证据均不能证实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库车县某吊装公司提供的工资发放表、员工社保缴纳情况及涉案车辆的登记权属证明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林某与吊装公司之间也未形成工作上的隶属关系与工资上的支付关系,因此,双方之间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一般特征。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林某与库车县某吊装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具有劳动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隶属关系,是通过书面的劳动合同、职工工资发放名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记录、考勤记录及工作服、工作证等表现方式,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主审法官告诉记者,在这起案件中,林某没有相应证据证实自己与库车县某吊装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所以法院判决林某与吊装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主审法官认为,无论是长期还是短期的劳动雇佣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且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而言,都具有保障和约束的作用。劳动者应当在平时通过关注劳动法律法规、参加劳动者保护协会等途径提前了解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患于未然。 (新疆日报记者杨舒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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