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间土路上发生事故 交强险应否赔偿?

2017年09月08日 16:08   来源:新疆法制报

  新疆法制报讯(记者张卫玲 王晨 通讯员李岩报道)摆某与欧某二人搭档多年,一起从事运输行业。2016年8月5日,摆某与欧某在兵团第六师五家渠103团六连某蕃茄地往车上装运蕃茄,欧某发现车刹车管漏气,便将车开至蕃茄地边一条七八米宽的土路上,摆某帮其检查车辆时左脚被未停稳的车轧伤。事发后,欧某向交警部门报警,但交警部门认为该起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未出警。

  欧某将摆某送往昌吉回族自治州中医院,摆某住院治疗13天,经医院诊断为:左胫腓骨开放性骨折,骨折筋伤,气滞血瘀,之后转往自治区职业病医院住院治疗97天。今年1月13日,经鉴定,摆某的伤残严重程度为十级伤残,后期医疗费评定为8000元。双方就赔偿未能达成协议,摆某将欧某、昌吉市某运输公司、某保险公司诉至昌吉市人民法院,请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4.96万余元。

  庭审中,欧某辩称,事故发生时,他在挪车,摆某不知因什么原因倒在其车下。摆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不足的合理部分由摆某和欧某按照相应的比例承担责任。摆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他人驾驶车时无故倒在车下应承担70%的责任。

  某运输公司辩称,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本起事故为意外事故而非交通事故,摆某要求挂靠单位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某保险公司辩称,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但是发生事故时不在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间内。该起事故虽发生在交强险的保险期间内,但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因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本次事故是否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某运输公司和某保险公司认为该起事故发生在田间地头,属于意外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一般认为,较为常见的可能通行机动车的“道路以外的地方”包括自建自管未列入规划的地市巷弄或村间路,用于田间耕作的机耕路。该起事故发生的地点是两块农田中间的机耕路,七八米宽,车辆可以自由通行,应当属于司法解释中规定的“道路以外的地方”,欧某的车在行驶过程中致摆某受伤,受害人相对事故车辆为“第三人”,故该起事故应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摆某的合理损失应适用交强险的相关规定予以赔付。

  另查明,该交通事故发生在购买商业三者险之前,不在商业三者险的保险期间内,某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

  该案中,摆某虽有多年驾驶经验,但并非修理车辆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取得车辆修理资质。摆某在庭审中认可欧某并未指使其修车,摆某查看时也未向欧某说明,从而导致欧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驾车轧伤摆某,因此摆某对其损害后果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欧某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对摆某受伤亦负有过错责任。根据二人的过错程度,法院确认欧某应对摆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摆某承担30%的责任。综合以上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摆某12万元,欧某赔偿摆某6.76万余元元,某运输公司对欧某应当承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摆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贺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