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载37人 实载62人 驾驶人因犯危险驾驶罪获刑

2017年09月08日 16:11   来源:新疆法制报

  新疆法制报讯(记者张卫玲 通讯员张旭报道)核载37人客车实载62人,驾驶人陈某被判处刑罚。近日,玛纳斯县人民法院对该县首例严重超载型危险驾驶案进行公开宣判,依法对被告人陈某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6月22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驾驶额定载客人数为37人的大型普通客车拉载62名学生,从玛纳斯县第三中学出发,前往玛纳斯县塔西河乡,途经光明路、凤城路、康宁路、双景路、学院路、S115线,行驶至玛纳斯县塔西河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依法向玛纳斯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从事旅客运输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超员67.6%,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并经社区矫正机构评估,该院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一经查处,将以危险驾驶罪追究驾驶人的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贺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