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为雇员购买保险 雇员受伤雇主仍担责

2017年09月12日 12:42   来源:新疆法制报

  新疆法制报讯(记者张卫玲 王晨 通讯员鞠凤娟报道)雇主给雇员购买了团体意外伤害险,雇员在工作中受伤,雇主可否因保险公司理赔而不再承担责任?近日,记者从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判决雇主胡良赔偿雇员吴梦各项费用共计9万余元。

  2016年12月8日,吴梦进入胡良经营的工厂从事棉短绒加工工作。当日,胡良就给吴梦购买了团体意外伤害险。

  当月17日16时许,吴梦在操作压棉机回收棉绒时,左手及手臂、左肩、背部被卷入机器内。吴梦被送至新疆职业病医院治疗,至2017年2月7日出院。

  住院期间,吴梦花费医疗费71490.52元,胡良垫付72000元。

  经鉴定,吴梦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受伤,构成十级伤残;左右肩部损伤分别构成十级伤残;左手损伤致九级伤残。

  吴梦多次找胡良商量赔偿事宜,但胡良表示:他给吴梦购买了意外保险,其应向保险公司索赔,自己作为老板无需再进行赔偿。

  今年5月22日,吴梦将胡良诉至呼图壁县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欠付工资等合计22万余元。

  胡良在法庭上辩称,自己为吴梦购买了意外险,若再赔偿就属于重复赔偿。同时,他表示,要追回吴梦住院期间自己垫付的医疗费。

  法院审理认为,胡良与吴梦系劳务关系。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吴梦是在胡良安排的劳动场所内使用其提供的生产工具从事劳务,胡良作为吴梦棉绒加工工作的组织、指示和风险防范者,对吴梦从事劳务负有安全保障和安全注意义务,所以,胡良应对吴梦的损伤负主要责任。吴梦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对自身的人身安全负有注意义务,其在操作棉绒加工设备时不慎将自己轧伤,也应负相应责任。综合本案情况,确认胡良承担70%的责任,吴梦负担30%的责任。

  关于胡良辩称“在吴梦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情况下,自己再赔偿属于重复赔偿”的问题,法院认为,胡良给吴梦投保了意外伤害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直接受益人为发生伤亡意外的包括雇员在内的人员,保险人在向雇员理赔后,并不能免除雇主的赔偿责任。胡良作为雇主为雇员投保的是人身意外伤害险,而非雇主责任险,在保险公司向吴梦理赔后,胡良还应承担雇主责任。故法院判决胡良赔偿吴梦各项费用共计9万余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贺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