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内容不同 定金是否双倍返还?

2017年09月12日 12:48   来源:新疆法制报

  新疆法制报讯(记者李羚蔚 通讯员莫文静报道)一场交易,两份相似的合同,只有一处不一样引发争议。今年3月,乌鲁木齐市民张民将刘路诉至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事由

  2016年9月,张民与刘路签订《房产转让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刘路将其合法拥有的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东路的房产依法转让给张民。张民当日向刘路支付定金3万元。合同签订后,双方却一直未能完成交易。2016年10月,刘路电话询问张民是否购买房屋,张民明确表示不购买。刘路遂将房屋卖与他人。房子被卖后,张民认为刘路违约,要求其双倍返还定金,遭到刘路拒绝。2017年3月,张民将刘路起诉至法院。

  争议

  庭审中,张民与刘路提交了当时的合同,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除一处内容不一致外,其他内容均相同。

  张民提交合同的第二条载明“房产证号00XXXXX、结构框架、层次2、间数201、建筑面积83.46、用途住宅。”而刘路提交的合同第二条上述内容处为空白。关于签订合同的顺序,张民陈述被告先签字后,原告才签字。刘路则陈述双方共同在其家中签字。

  同时,张民表示,正是因为合同签订后,办理过户手续时原告才得知该房屋并非合同中约定的框架结构,致使原告的购房目的不能实现,才导致交易不能进行,要求刘路双倍返还定金。而刘路认为,张民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是张民没有履行合同,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庭审中,双方争议焦点为:原告张民提交的合同中关于“房屋结构为框架”这一约定是否为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

  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合同内容与房产证记载内容对比来看,合同中所记载的内容仅在房产证中有显示,可以形成有效且合乎逻辑的证据链条,可以证实原告在签订合同中已经审核被告房产证,而房产证中明确载明房屋结构为砖混,故原告对房屋结构为砖混这一事实应是明知的。

  从合同书写顺序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原告无法证实该记载有“房屋结构为框架”的添加内容经被告同意,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从交易习惯及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来看,原告作为房屋交易主体,签订合同之前对房屋相关情况应有所了解,具有谨慎的注意义务。结合本案原告在签订合同之日即2016年9月24日的前一天支付定金3万元的事实可证实,原告在签订合同之前对合同主要条款应是明知的。原告以“2016年9月24日拍摄房产证照片中砖混还是框架看不清”为由的抗辩不符合客观事实,法院不予采信。

  同时,本案中,原告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向被告支付房款,且经被告电话询问后明确表示不再购买涉案房屋。即原告构成违约,使双方之间的交易未能最终达成,原告无权要求被告返还定金,现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法院最终判决,解除原告张民与被告刘路签订的《房产转让合同书》。驳回原告张民要求被告刘路返还定金60000元的诉讼请求。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贺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