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扩建出租房屋引纠纷 租客损失150万元

2017年09月14日 15:25   来源:新疆法制报

  新疆法制报讯(记者荣雪颖 通讯员李健报道)湖北籍男子袁某在乌鲁木齐市河南东路有一套平房,他在回老家前将该房屋出租给新疆某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药公司”)使用。不料,在房屋出租的第二年,双方因为房租闹上了法庭。

  2013年12月,袁某将该房屋出租给医药公司,租期10年,租金按年支付。2014年,为扩大经营面积,医药公司在未征得袁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扩建了该房屋。

  袁某得知此事后,要求医药公司多缴纳一部分房租。但医药公司拒绝了他的要求,只缴纳了部分房租,称剩余房租以扩建房屋的费用相抵。

  “你把扩建房子的费用150万元和第一年收租金的发票给我,我就给你把房租补全”。经过多次协商,医药公司的负责人谢某提出新的条件。

  因双方未达成一致,袁某向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医药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和违约金。

  “房屋扩建花费150万元,是我公司垫付的,但该房屋的最终受益人是袁某,所以这部分费用应该由袁某承担。”医药公司向该院提出反诉,诉求袁某支付150万元房屋扩建改造费。

  乌市新市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医药公司未经袁某许可,擅自扩建租赁房屋,且未取得建设工地规划许可手续,扩建的费用于法无据,该费用应由医药公司自行承担;开具发票是租赁合同关系的一个附属义务,与支付租金不能构成对价、牵连关系,故医药公司应支付足额租金。

  2016年11月,乌市新市区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医药公司向袁某支付剩余房租90万元、违约金36万余元。

  医药公司不服判决,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今年2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医药公司要求撤回上诉,乌市中院认为,在案件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达,不违反法律规定,准许其撤诉。

  律师提醒

  “无论是否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对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或增添附属物的行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均属违章搭建,都应拆除。因此造成的损失,如是经房主同意搭建的,应由双方按过错大小分担;如未经房主同意的,由承租人自己承担,并应赔偿房主因此造成的损失。”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袁星海律师说。

[责任编辑:贺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