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人”无需为网络借贷担责

2017年09月18日 12:57   来源:新疆法制报

  新疆法制报讯(记者张秀 通讯员张文婧报道)“明天中午12点之前没有把还款处理好,两位紧急联系人将承担30%信用违约责任,协助清偿。”9月15日,乌鲁木齐市民张女士接到了某互联网借贷软件后台发来的催款短信。

  原来,张女士在内地上大学的侄子王某曾用该网络借贷软件借款,并在借款时留下了张女士的电话号码作为“紧急联系人”。

  “紧急联系人写的是我,所以我收到了短信!但侄子与我在多年前就已失去了联系!”张女士很着急,短信中称,一旦逾期还款或不还款,还款记录直接上传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列入失信名单。7-10年内所有金融机构和银行将不会再与其合作,包括买房、买车或者办理金融业务。火车、飞机、动车拒绝承载。其家人不再享受中国公民应有的合法利益,子女不能就读优质学校。

  “本案中,张女士对侄子借款事先并不知情,也未以任何方式向该平台允诺以担保,因此张女士无需为其侄子还款,也没有承担30%责任的义务。”新疆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范燕介绍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陈范燕建议,收到此类短信,“联系人”先别慌,如果并未与第三方借贷平台签订借款合同,也未以书面(电子)形式签署保证合同,则联系人无需承担还款义务。”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的产物,涉及的很多法律法规还不完善的。但不管是网络借贷,还是一般借贷,其实质仍然是民间借贷。”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曾敏说,“因此,即便是为他人借贷担保了,也不必慌张。”

  他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7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会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责任编辑:贺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