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慎掉入窨井致残 谁担责?

2017年09月19日 15:48   来源:新疆法制报

  新疆法制报讯(记者买菊旦·阿扎提 通讯员石娟 马甜甜报道)36岁的男子张某在小区里行走时,不慎掉入窨井致伤残。谁该为张某的受伤买单?近日,兵团第六师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

  2016年12月24日晚,张某经过102团某小区26号楼4单元时,不慎掉入路边未加盖的窨井内,造成左足第1、2、3楔骨骨折。后经鉴定,张某为十级伤残。

  张某多次找该小区物业公司索赔,物业公司称自己不是小区设施的管理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索赔无果,把物业公司、负责为该小区提供供热服务的某热力公司诉至五家渠垦区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8万多元。

  物业公司表示,涉事窨井是供热用井,某热力公司为窨井的所有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张某熟悉小区环境,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应自行承担一定的责任。

  某热力公司认为,小区内的公共基础设施产权由全体业主享有,小区内的二次管网应由开发商或小区物业进行管理。热力公司既不是该小区内公共设施的产权人,也不是管理人,对张某的伤害不应担责。

  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人,对小区内存在安全隐患的窨井等地下设施,在管理和维护上存在疏漏和瑕疵,未尽到管理职责,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同时,根据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原则,某热力公司负责为小区提供供热服务,收取采暖费用,也应履行对供热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义务。张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地面状况应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因其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掉入窨井受伤,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应自行承担与其过错相对应的责任。

  近日,五家渠垦区法院一审判决张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物业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赔偿张某6.5万余元;某热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责任编辑:贺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