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9月22日 15:54 来源:新疆法制报
新疆法制报讯(记者李羚蔚 通讯员马彦玲报道)刚开车进乌鲁木齐市,驾驶员陈康就接到一张罚单,陈康不服,7月21日,他向交警队提起行政诉讼。
2016年12月5日19时,陈康驾驶新D79XXX牌照的轿车,从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西路高架驶出,沿引桥匝道进入阿勒泰路行驶之际,被执勤民警以违反乌鲁木齐市高峰限行规定为由拦停,并处以100元的罚款,执勤民警当场开具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陈康认为,该处罚缺乏法律依据,且在送达时没有听取其解释,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今年7月21日,他向交警队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对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在规定时间、地域限制外埠车辆通行的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同时撤销交警大队作出的处罚决定。
庭审中,乌鲁木齐市交警支队民警辩称,早在2011年,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就决定,在限定时段、区域内禁止外埠号牌车辆(军警、消防、救护、客运班线车辆除外)通行。交警部门通过调取执勤民警现场执法仪视频查明,处罚时民警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民警认为其所解释的理由不成立,未进行采纳。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根据乌鲁木齐市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制定《关于早晚交通高峰期间限制外埠号牌车辆在中心城区通行的通告》,并在乌鲁木齐市政府法制办备案,且通过新闻发布会以及各媒体刊登等形式向社会公示,并无违反上位法的情形,一经发布并设置交通标志,辖区内驾驶车辆行驶的人员均应遵守。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各路段均设置禁行标志,原告驾车违反该禁行标志在禁行时间、禁行区域行驶的行为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对其处以100元罚款,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陈康的诉讼请求。(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