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婚内帮朋友举债 离婚时配偶要一起还吗?

2017年09月26日 15:25   来源:新疆法制报

  新疆法制报讯(记者李羚蔚报道)周青讲兄弟义气,瞒着老婆王梅,偷偷帮朋友借钱,离婚后,面对债主索债,王梅才得知此事。这笔钱王梅应该一起还吗?

  案情

  2015年,周青应好朋友刘浪的要求,从另一个朋友张强处,以自己名义借款15万元,随后又转借给了刘浪,刘浪向周青出具了借条。

  2016年初,周青向张强出具了借条,确认了债务关系,约定还款期限为一年。直到此时,他的妻子王梅还被蒙在鼓里。

  今年3月,周青和王梅离婚,还款期限也随之到期,张强向周青多次催要未果后,找到王梅要求其一起偿还债务,同时表示,如果不还钱,将把她一起起诉至法院。

  王梅再三对张强解释,不知道这笔债务的存在,也不知道这笔钱用在了哪里。但张强并不理会,坚持让其还钱。王梅觉得很冤枉,难道自己要为这笔债务负责吗?

  拉理

  王梅是否该还钱,焦点在周青向张强所借的15万元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王梅咨询过很多律师,律师们存在不同意见。

  部分律师认为,案涉借款虽是周青一方以个人名义所借,但因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那么就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但也有不少律师认为,夫妻一方借钱后再转借他人,这不在夫妻日常生活所需的范围。而只有经夫妻双方协商统一,或夫妻共同受益的债务,另一方才有偿还责任。周青借钱用于帮助朋友,这笔钱王梅不知情,也没受益,更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认定为周青个人债务。

  说法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丁磊介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因此,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应从债务是否基于夫妻双方的合意及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进行判断。

  对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争议中,在不涉及他人仅夫妻二人的离婚案件中,由负债一方举证,若证据不足,另一方则不承担清偿责任。而在债权人起诉夫妻双方的债务纠纷案件中,如举债人的配偶对债务性质有异议,并能够举证证明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如举证不能,则推定该债务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由双方共同偿还。

  本案中,虽然周青向张强借15万元发生在周青与王梅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张强出借上述款项时,并未告知王梅,也没有证据证明王梅知道借款之事。周青将涉案借款转借给了刘浪,且有刘浪出具的借条,足以证明该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王梅亦未享受这15万元所带来的利益。因此,周青向张强所借15万元应当认定为其个人债务,王梅不需偿还。

  提示

  丁磊提示,现在的家庭拥有的财产数量和类型不断增加,家庭投资渠道也日趋多元化。因此,在维持幸福婚姻生活的同时,也要注意家庭的财产情况。

  在婚前,夫妻双方可以书面签署协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签字的借条,对非签字方不产生债权债务效力,这样的约定虽无法对抗债权人,但有利于非举债方在诉讼中行使抗辩权。

  对于抹不开面子做婚前债务约定的夫妻,应该在婚后时刻注意掌握家庭的财产收支状况,对大额消费留心保存证据。而对于债权人来讲,为了最大限度地保证债权的实现,在出借大额款项时,应向债务人问清楚借款的用途,并要求债务人与其配偶共同在借条上签字,防止以后产生纠纷。(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贺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