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在老年公寓内摔伤头 责任谁担?

2017年09月28日 16:58   来源:新疆法制报

  新疆法制报讯(记者李羚蔚 通讯员和颍报道)七旬老人张平(化名)入住某老年公寓后,不慎将头部摔伤,谁来担责?今年4月,他将老年公寓诉至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进行赔偿。

  2015年5月5日,张平入住某老年公寓,双方没有签订合同,老年公寓每月收取2400元的费用,提供相关服务。2016年4月7日,张平与他人在拉扯过程中,摔倒在地,头部受伤。老年公寓工作人员将张平送至医院,拍片检查未发现明显出血,又将其接回。

  同年6月8日,老年公寓工作人员发现张平头部有肿包,遂通知张平亲属。第二天,张平被送至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双侧额颞顶枕慢性硬膜下血肿(即脑出血),随后住院治疗10天。老年公寓支付了5000元医疗费。

  此后,双方就赔偿问题一直未能达成一致。

  张平认为,在入住老年公寓期间,老年公寓对自己未尽到安全保障和注意义务,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今年4月,张平将老年公寓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5.2万余元。

  法院开庭审理时,老年公寓辩称,张平摔伤是其个人行为所致,在其摔伤后,工作人员也将他送至医院进行了治疗并通知了其子女,已尽到了相关注意义务。张平本身患有高血压,他的脑出血是否与摔伤有关,有待证明,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案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争议焦点是:原告的脑出血与在老年公寓摔伤头部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原告在被告开办的老年公寓住养期间发生身体损害是事实。被告在原告摔伤后,将其送往医院接受了医治,医治后,被告未能将原告受伤情况通知其亲属;也未能在原告就诊后,对原告身体是否存在不适尽到注意义务,其在提供服务中存在一定的瑕疵。

  此外,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在2016年6月9日被诊断为脑出血与其在2016年4月9日的摔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鉴于被告对原告提供服务时存在一定的瑕疵,应承担原告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陪护费等共计52022.16元)的20%。

  由于被告已支付原告5000元,故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5404.43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贺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