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属,但未实际履行

房屋被拆迁 补偿款归谁

2017年09月29日 16:35   来源:新疆法制报

  新疆法制报讯(记者武运波 实习生王亚洲报道)12年前离婚时,双方协议约定夫妻共有房产归男方所有,女方搬出房子,男方给女方一半房款。结果男方搬出房子没给女方钱,女方一直住在该房内。如今,房屋被拆迁,拆迁补偿款应当归谁?昔日的夫妻为此闹上了法庭。

  案情

  现年50岁的皮山县人梁某(女)1997年初经人介绍认识了秦某(男)。当年8月,两人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他们住在秦某单位的房子里(下称争议房)。

  1999年,秦某的单位进行房改,两人便买下了争议房,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上只写了秦某一人的名字。

  2004年12月28日,两人协议离婚。双方没有子女,对婚内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离婚协议约定争议房归秦某所有,秦某于2005年4月1日之前给付梁某2万元,作为一半房款补偿给梁某,秦某须为梁某找好房子便于其搬出。

  离婚后,秦某没按协议履行,未在约定期限内给付梁某2万元,而他自己搬出了争议房。梁某没有搬出,一直居住在争议房内,房屋的维修和相关费用等,由她一人承担。

  今年,皮山县实施棚户区拆迁改造工程,争议房在拆迁范围之内。

  今年5月,秦某持争议房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获得该房屋征收补偿款、奖励金共计27万元。

  梁某认为,双方离婚后,秦某放弃了对该房屋的权利,自己应当得到所有的房屋补偿款。

  而秦某称,争议房是自己的,拆迁补偿款也应当是自己的,跟梁某无关。

  今年6月,梁某一纸诉状将秦某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争议房拆迁补偿款归自己所有。

  拉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梁某和秦某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约定是否有效。

  “我国对不动产实行登记制度,不动产所有权以登记为准,本案中争议房登记在秦某名下,房屋所有权当然归秦某所有。”读者陈霞认为,离婚协议约定了房产归属,所以,房产应归秦某所有,拆迁补偿款也应归秦某所有。

  与陈霞的观点相反,乌鲁木齐市民詹前社认为,梁某和秦某离婚后,秦某对争议房不管不问,视为放弃权利,梁某还花钱修缮了房屋,拆迁补偿款应当归梁某所有。

  说法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婚姻自由不仅体现在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也体现在双方对共有财产的自由分配,在离婚协议上约定的财产分配方案,双方均应遵守。”

  秦某和梁某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协议合法有效。协议约定秦某在规定时间内给付梁某2万元作为补偿,秦某应当履行协议。

  现在,秦某未履行协议中给付2万元的义务,梁某也没搬出房屋,所以,按照原被告离婚时的协议约定,争议房还应视为“双方的共有财产”。如今,争议房已被拆迁,拆迁补偿款应当由双方平均分配。

  近日,一审法院判决秦某向梁某支付争议房拆迁补偿款27万元的一半13.5万元。

  提示

  新疆远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强辉说,如果秦某及时履行协议,给付梁某2万元,即便梁某一直居住在争议房,该房屋所有权也应归秦某所有;秦某没有履行协议,梁某应及时主张权利,变更争议房所有权,这样就会避免发生纠纷。

  “签订协议以后,当事人要严格履行协议,免得日后惹来麻烦。”李强辉说。

[责任编辑:贺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