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骗保背后的黑色利益链

2017年09月29日 16:39   来源:新疆法制报

  新疆法制报讯(记者王晨 通讯员孙可可报道)修车不花钱,还能拿差价,你听说过这种“好事”吗?

  破损的车体、弹出的气囊、凌乱的现场,面对一场看似正常的交通事故,你能否想到其背后隐藏着骗保阴谋?

  去年6月至8月,位于乌鲁木齐市的某保险公司先后3次报案,称其公司3名员工涉嫌保险诈骗,随着警方的进一步侦查及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犯罪嫌疑人从3人变为11人,一条由保险公司员工、维修人员及车主互相勾结诈骗车辆保险的黑色利益链浮出水面。

  目前,上述案件中已有6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余涉案人员还在审查起诉中。

  三方人员相勾结

  2016年6月,某保险公司发现,该公司出险人员高鹏经办的10余起车辆保险理赔案,在车辆定损、理赔等方面存在漏洞,有骗保嫌疑,故向警方报案。

  经查,高鹏独自伪造车辆事故2起,还分别协助熟人郭强、张伟及胡凯,先后6次伪造事故现场,骗取车辆保险,并从中获利39889元。

  郭强、张伟和胡凯的作案方式大同小异,大多为故意碰车、伪造车辆划痕等,其中郭强作案6次,其中多次使用老旧车辆故意损坏,还存在多次使用同一辆车重复理赔的现象。三人分别骗取保险金29020元、5869元、5000元。

  日前,高鹏和郭强分别因诈骗罪被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张伟和胡凯分别因诈骗罪被判处单处罚金1万元。

  同年6月,该保险公司在员工王江承办的部分理赔案中也发现了猫腻,经查,王江伙同某汽修厂负责人黄路,先是利用两人自己投保的车辆伪造事故2起,共骗取保险金18878元,随后又利用多人在黄路汽修厂维修的机会,伪造车辆事故,骗取保险金9万余元。

  日前,黄路因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被天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王江因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被天山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3万元。

  如果说,以上两个案子只是铺垫,那么接下来出场的骗保团伙才是真正的“大人物”。

  一年骗保100万元

  2016年8月,某保险公司报案称,该公司员工唐飞在2016年5月至6月期间,共制作了24起虚假理赔案,骗取22万元保险金并占为己有。

  随着警方的深入调查,唐飞的犯罪行为并非“24起虚假理赔”那么简单。他与某维修中心负责人杨乐勾结,利用在维修中心维修的他人车辆保险、车主银行卡等信息,伪造第三者车辆行车证件、车辆牌照、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维修发票等,虚假报案,再佯装勘查定损,骗取保险理赔。

  随后杨乐将保险公司赔付给被保险人账户的保险金通过提现、转账等方式占为己有,并将定损金额的10%作为好处费返还给唐飞。

  一年多的时间,杨乐利用伪造车辆信息、伪造保险事故的手段共实施116起骗保行为,骗保金额达100余万元。这其中,由唐飞勘查、定损的骗保案为96起,杨乐先后向其支付了6.8万余元的好处费。

  今年2月,警方将唐飞和杨乐移送起诉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经过审查发现,在杨乐骗保的116起案件里,除了有唐飞的“大力”配合外,还有另一名保险公司员工吴伟为其“助力”,帮其定损事故14起。

  此外,私家车主徐兵和于文与唐飞、杨乐串通,用故意碰撞的方式多次伪造事故现场,其中包括自己投保的车辆,分别骗取保险金6.1万、1.2万余元。

  目前,唐飞、杨乐、吴伟3人因涉嫌诈骗罪被追责,徐兵和于文因涉嫌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被追责,该案还在审查起诉阶段。

  骗保有“毒”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陈佳佳告诉记者,对于恶意骗保的车主,保险公司一经发现,除了可以拒赔当次保险外,还会严格限制其再次投保,同时会将这些人列入“黑名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8条规定,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便可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1万元以下,也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行政责任等。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新疆地方相关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也就是说,诈骗公私财物金额达3000元,便可追究刑事责任。(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贺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