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自愿放弃追责肇事方 保险公司就能免赔?

2017年10月01日 17:00   来源:新疆法制报

  新疆法制报讯(记者武运波 实习生王亚洲 通讯员高华东报道)车辆被碰撞后,肇事人逃逸,车主陈某向交警提出“放弃对肇事逃逸人主张权利”,当陈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被拒绝。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双方为此争执不下。

  车祸后“放弃追责”

  7月中旬,乌鲁木齐市市民陈某驾驶轿车行驶中,被别的车碰撞。还没等陈某缓过神来,肇事车辆快速逃逸。

  交警部门处理此次交通事故中,查不到肇事逃逸车辆的有效线索,陈某提出放弃对肇事逃逸方主张赔偿权利的意思表示。

  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保险自负车损,放弃追究责任。”

  陈某的车辆被碰撞时,在保险期内。2016年7月,陈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机动车保险合同,为其轿车投保。保险合同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且确实无法找到第三者的,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因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权利致使保险公司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因被保险人过错致使保险公司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保险公司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车辆出险后,陈某将轿车送到保险公司建议的修理厂修理,修理费共计11989元。

  当陈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时,保险公司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保险合同的约定拒赔。

  本案的焦点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的“陈某保险自负车损,放弃追究责任”内容,是否属于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权利致使保险公司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范围。

  律师认为:保险公司应当理赔

  “陈某作出放弃赔偿权利的意思表示是向交警作出的,按照行政部门的职能划分,交警在交通事故处理中的权限为对道路交通事故原因及责任划分作出认定,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或组织事故各方调解。”新疆远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强辉说,交警部门不具有接受交通事故一方放弃经济赔偿权利意思表示的职能。

  陈某向交警部门作出放弃赔偿权利的意思表示,在法律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上不发生效力,其仍可以向事故逃逸方主张民事赔偿权利,同样,保险公司在向陈某理赔后也可以在事故逃逸方被发现后向其追偿。其次,陈某放弃民事赔偿权利的意思表示是由于另一方逃逸而其权利暂时无法实现,且在其放弃赔偿权利的意思表示中并未获得利益,陈某放弃赔偿权利的意思表示仅是以尽快取得交通事故认定书向保险公司获得理赔,其目的是通过保险理赔的方式更快实现权利。

  李强辉说,陈某向肇事方作出放弃赔偿的意思表示方可发生法律效力,向第三方(交警)作出,该意思表示不发生法律效力。肇事方无权依据陈某对交警作出的意思表示而拒绝向陈某承担赔偿责任,或据此对抗保险公司向陈某承担赔偿责任后的代位追偿权。故在逃逸方查明之后,保险公司仍有权行使追偿权,保险公司不能依据“陈某保险自负车损,放弃追究责任”而不向陈某承担理赔责任。

  综上,保险公司应当对陈某的修理费予以理赔。

[责任编辑:贺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