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转让后无法过户 买卖双方谁要担责?

2017年10月01日 17:03   来源:新疆法制报

  新疆法制报讯(记者程佳佳 实习生王保丽 通讯员毛榆报道)签署车辆转让协议后,买卖双方口头约定的事项因中途变故无法履行,车辆一直没有过户。开了一年“别人的车”后,买家徐俊以卖家李兴违约为由,将其告上法庭。

  2016年8月13日,李兴将一辆牌照为新BXXXXX的汽车转让给徐俊,徐俊对该车发动机、底盘及整体车况检查后,感觉不错。当日,俩人签订《车辆转让协议》,约定转让价为56000元,李兴办理过户手续并承担过户费用。双方不得违约,如一方违约将赔偿另一方违约金10000元。

  协议签订后,徐俊当即向李兴支付车款51000元,李兴也将车辆连同行车证、车钥匙一起交付给徐俊。

  当日,俩人还口头约定,将车牌过户成新A牌照。

  转眼近一年,可车辆过户手续一直未办理好。今年8月9日,徐俊将李兴告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签署的《车辆转让协议》,李兴退还购车款56000元,同时要求其支付违约金10000元。

  “我明确表示想要将新B牌照过户成新A牌照,但李兴至今未履行过户义务,属于违约。”徐俊称,自己已把车款全部付清了。

  对于徐俊提到的过户更换牌照的事情,李兴表示认可。但他辩称:“在办理期间,政策发生了变化,不允许将新B牌照的车辆过户成新A牌照。我当时就与李兴说明了这个情况,但我后面一直联系不上他。”

  李兴否认为自己存在违约,还称:“我愿意把车继续过户给徐俊,但车牌照只能是新B牌照,他要把剩余的5000元车款给我。”

  经查明,原、被告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中约定,车辆转让价格为56000元,分两次付清,首付款51000元,余款5000元。对违约金也有规定,一方违约赔偿对方1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原、被告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对于原、被告口头约定的车辆过户问题,被告当庭陈述,因现行政策,无法履行,导致原告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现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其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被告认可原告已向其支付购车款51000元,原告称已付全款56000元,但他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法院认定原告支付了购车款51000元。”主审法官称。

  对于徐俊主张的违约金,主审法官介绍,虽然双方有约定,但办理过户时需要双方共同配合,在此过程中,原告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且原告购买使用涉案车辆一年,在此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也有失公平。

  8月28日,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第九十七条等规定,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被告向原告退还购车款51000元,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贺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