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替弟卖房 弟反悔 双倍定金谁返还?

2017年10月07日 15:51   来源:新疆法制报

  新疆法制报讯(记者程佳佳 通讯员张娜报道)乌鲁木齐市民刘晴与中介公司签订合同,欲出售弟弟刘江的房屋。李莉向刘晴支付了2万元购房定金。谁料,刘江反悔,李莉将刘晴姐弟告上法庭,要求二人双倍返还定金。

  【拉理】

  双倍定金应由谁返还?

  对此,刘江认为李莉告错了人,“我是房主,但我并没有委托姐姐刘晴卖房子,况且我也没有收到钱。”

  “刘江只是随口一说卖房,并没有专门委托我。”刘晴称,她没有直接跟李莉达成购房协议,是跟中介签订的合同,她仅同意返还1万元定金。

  中介公司代表说:“李莉确实将2万元购房定金交给了刘晴,刘晴还出具了收条。随后,刘晴将其中1万元交给我公司作为佣金,现我公司可以退还这1万元。”

  【案情】

  2017年4月5日,李莉通过中介公司看了一套房子。之后,李莉与中介公司和卖房人刘晴协商,该房以45万元成交。当日,刘晴、李莉和中介公司分别作为甲、乙、丙方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刘晴在甲方签字处写道:“刘晴代刘江”。李莉向刘晴交付了2万元定金。

  随着米东区旧城改造项目的推进,李莉得知自己购买的房屋周边的房价都在上涨,很开心。然而当她联系刘晴准备将房款全额付清时,对方称刘江不愿意卖了。

  6月29日,李莉一纸诉状将刘江、刘晴起诉至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要求作为房主的刘江和实际收款人刘晴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

  【说法】

  法院审理查明,刘晴、李莉和中介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签订当日乙方应支付2万元作为购房担保。在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前,甲方毁约的,双倍返还乙方定金;乙方毁约,则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定金。

  主审法官介绍,该案中,被告刘晴虽然不是涉案房屋的合法处分权人,但其与原告李莉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故原告李莉要求被告刘晴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李莉要求刘江作为房主承担返还义务的诉讼请求,因刘江并非与李莉签订合同的相对方,且未收取李莉定金,法院不予支持。

  8月2日,法院判决刘晴返还李莉购房款定金4万元;驳回李莉对刘江的诉讼请求。

  【提示】

  主审法官提示,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弄清房屋的产权状况。如果房屋为共同财产时,需要所有产权人都到场签订买卖合同。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双方一起签订。有不少人认为夫妻一方可以代替对方签字,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一旦发生纠纷,这种代为签字的做法存在较高的法律风险。

  对于房屋所有权人无法到场签订合同,遇到合同代签的情况,务必要求对方出示委托公证书,并尽量与房屋所有权人取得联系,确认委托公证一事。如果没有提供委托公证书,最好在合同中约定:在规定时间内,在对方提供上述委托公证书之前或房屋所有权人补签之前,合同不生效,且不支付任何价款。合同签订之后,购房者要将委托公证书与房屋买卖合同一起妥善保管,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贺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