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殴打证人泄愤 法院裁决拘留10日

2017年10月12日 12:08   来源:新疆法制报

  新疆法制报讯(记者房佳伟 通讯员崔建民 杨雪报道)近日,民事被告王军因殴打原告方证人,被法院裁决司法拘留10日。

  8月20日,兵团第二师焉耆垦区人民法院法官接到原告李海的求助电话,称自己的证人赵俊被被告王军殴打。

  李海与王军曾是合作关系,王军所需的经济作物幼苗均由李海培育。今年王军拿走幼苗后,一直未付8万多元的育苗款。李海多次讨要未果,便将其诉至焉耆垦区法院。庭审期间,王军称自己虽然让李海育了苗,但地里使用的幼苗并非李海培育的,所以不应支付育苗款。

  由于李海出示的证据不完整,法院依法调取了包括赵俊在内的多名证人证言,证实王军的地里确实使用了李海培育的幼苗。

  因为证据搜集繁杂,此案多次开庭。8月20日,王军对证人赵俊进行辱骂,继而演变为肢体接触。

  法院接到李海的求助电话后立即展开调查并证实,王军殴打赵俊的直接原因是其在法庭上为李海作证而心生怨恨,系报复行为。

  9月6日,法院对王军作出司法拘留10日的裁定。

  王军不服,向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称事发时自己不知道赵俊是证人的身份。该院审理查明,此案事实清楚,王军殴打证人的行为妨害了诉讼活动,复议理由不成立,依法驳回其复议申请,维持原处罚决定。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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