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包工头获刑

2017年10月12日 12:09   来源:新疆法制报

  新疆法制报讯(记者张卫玲 通讯员马晓芳 皮玉洁报道)包工头邓某将36.6万元工人工资挪作他用,拒不支付工人工资。9月29日,邓某被昌吉市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14年5月,邓某承包昌吉市西外环一工地的土建工程,雇佣郭某、何某等20人在工地施工。同年11月,该工程竣工,昌吉市某劳务有限公司将全部工资发放给邓某,邓某向工人支付了一部分工资后,将剩余36.6万元挪作他用。郭某、何某等人找邓某索要工资,邓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支付。

  后来,郭某、何某等人无法联系上邓某。2015年1月2日,郭某等人向昌吉市劳动监察大队报案。昌吉市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多次通过电话和短信联系邓某,但邓某以没钱为由,一直不露面。

  经过劳动监察大队多方联系,2015年12月2日,邓某承诺当年12月31日前支付郭某、何某等人工资。然而,到了约定期限,邓某未按约定支付工人工资并失去联系。后劳动监察大队将该案交至昌吉市公安局,2016年1月2日,邓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陆续偿还工人工资31.6万元。

  今年7月13日,昌吉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昌吉市法院提起公诉。

  近日,昌吉市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法院认为,邓某拒不支付20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达36.6万元,数额较大,且在政府相关部门责令其支付后逃匿,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邓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量刑时可从轻处罚。邓某在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前支付了被害人大部分劳动报酬,在审理中已全部支付劳动报酬,可认为有悔罪表现,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昌吉市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贺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