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起乌鲁木齐市实行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标准

2017年11月02日 10:30   来源:新疆经济报

  新疆经济报讯(记者陈冠锦报道)11月1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国税局获悉:12月起,乌鲁木齐市国地税将实行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标准。

  据了解,10月31日,乌鲁木齐市国税局、地税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国税局、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国税局、乌鲁木齐甘泉堡开发区国税局等“五局”联合制定发布了《乌鲁木齐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下称《办法》)。

  《办法》规定,自12月1日起,乌鲁木齐地区将实现税务行政处罚全面统一,国地税按照“执法一把尺子、处罚一个标准、行为一个准绳”进行税收违法行政处罚。

  《办法》将常见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划分为8大类53项违法行为,逐项划分违法情节和违法程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内,设置确定了113个处罚标准。

  在为纳税人减负,促进征纳和谐方面,《办法》规范“一事不二罚”,即对同一违法行为,已在乌市范围内国、地税任一税务机关接受过处罚并缴纳罚款的,其他税务机关均不再进行处罚;针对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等涉税环节违法行为危害不大且主动纠正的,明确9处“首违不罚”的情形。

  “个体”与“单位”纳税人划分不同的处罚标准,“个体减半罚”。以税务登记类违法行为为例,法律规定: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办法》设置为“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仍未改正的,按照法律规定的最低处罚基准对个体处2000元罚款,而对单位的罚款为5000元。”

[责任编辑:张雨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