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吃购物店回扣可吊销导游证

2017年11月09日 12:59   来源:巴音郭楞日报

  天山网讯(记者周海霞 通讯员王玉荣报道)11月7日,记者从新疆巴州旅游局获悉,国家旅游局出台的《导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新公布的《办法》中对于导游执业管理、应履行的职责以及行为规范等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办法》中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不得以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等方式,诱骗旅游者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参加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不得以殴打、弃置、限制活动自由、恐吓、侮辱、咒骂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或另行付费等消费项目;不得获取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相关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给予的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违反相关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责任编辑:崔导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