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负责人出具欠条 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2017年11月17日 12:48   来源:新疆法制报

  新疆法制报讯(记者程佳佳 通讯员管江新报道)“判决被告新疆某建设公司给付原告章江劳务费30500元和取暖费1500元;驳回原告对被告黄俊的诉讼请求。”近日,听到法院的判决结果,黄俊舒了一口气。

  黄俊和新疆某建设公司被告上法庭,是源于黄俊出具的一张欠条。2015年,黄俊所供职的新疆某建设公司在乌鲁木齐县马家庄子村承包了一项道路改造工程。同年9月30日,该公司雇佣章江看管工地的设备和材料,约定每月支付工资4500元,冬季取暖费一次性补贴1500元。

  2016年6月18日,工程结束。章江索要劳务费,黄俊作为该项目负责人向其出具欠条,欠条载明欠章江工资30500元。之后,章江多次找黄俊索要,一直未果。2017年2月3日,章江将黄俊和新疆某建设公司起诉至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诉求二被告支付劳务费30500元、取暖费1500元。

  被告黄俊满腹委屈。他辩称:“我也是打工的,钱是公司欠的,我就是代公司写了张欠条而已。”

  法院经审理认为,章江与新疆某建设公司虽未签订书面用工协议,但章江提交了两份交接清单,明确载明其在此期间负责看管该公司工地的设备和材料。因此,章江与新疆某建设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务关系。

  那么,黄俊出具的欠条,履行的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呢?主审法官介绍,黄俊出具的欠条上写的一句话是关键,他写道:章江的工资由新疆某建设公司给付,因为工地是公司的。由此可以看出黄俊在本案中是代表公司给章江出具的欠条,是履行职务行为,故其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翟文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