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管“狸猫换太子”非法获利逾13万元

2017年11月21日 19:09   来源:新疆都市报

  新疆都市报讯(记者魏红萍 通讯员赵琪报道)肖某是新疆某钢管有限公司职员,在公司担任库管,每天看着进进出出的钢管,他想到了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谋点福利。11月20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肖某伙同另一位九零后将库房内出库的钢管,高价格的标成低价的,转手卖出赚差价牟利。目前,两人已被法院判处刑罚。

  同是26岁的年轻人,肖某和马某成为好友,两人在交往中,经常会谈论赚钱的捷径。

  肖某供述,当时他是库管,马某是新疆某钢管有限公司代理商,进出从公司往外拉货,因此肖某认为只要两人好好合作,一定能赚上钱。于是,2016年7月25日至2016年8月5日,肖某就利用自己库管的身份,和代理商被告人马某联手,对实际装车出库的热镀管发货单进行了篡改,将价格高的更换为价格低的发货单,而拉走的则是价格高的热镀管。就这样,两人先后4次分为5车,将价格较高的热镀管拉出公司出售,2人从中赚取差价人民币130139.08元。

  案发后,肖某、马某赔偿了新疆某钢管有限公司全部损失。

  法院认为,肖某、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肖某担任新疆某钢管有限公司担任保管兼发货员的职务便利,非法侵占单位财物价值人民币130139.08元,属数额较大(10000—30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肖某、马某共同实施的犯罪属共同犯罪,肖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且分得赃款较多,属主犯,应从重处罚;而马某积极配合参与犯罪,且退赔赃款较多,属从犯,应从轻处罚。鉴于肖某、马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性,法院确定对2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可适用缓刑。

  一审法院,以2人构成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2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责任编辑:林庆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