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100%赔偿金

2017年11月21日 17:27   来源:新疆法制报

  新疆法制报讯(记者张秀 实习生王亚洲 通讯员王朋坤 张文婧报道)2013年,家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的蒋心顺利入职新疆新才有限公司,并担任副总裁兼总经理。

  蒋心在该公司工作了2年多,但从2014年10月至2015年3月,公司一直拖欠他的工资。同年,他和公司不欢而散,由于双方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他也没有去公司办理离职手续。

  事后,双方就拖欠工资事宜协商未果。2016年10月,蒋心向乌鲁木齐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他要求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支付拖欠工资525000元,并支付拖欠工资的赔偿金。

  2016年10月,乌鲁木齐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解除蒋心与新疆新才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新疆新才有限公司在裁决生效后十日内为蒋心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新疆新才有限公司给蒋心支付工资21876元;驳回了蒋心的其他仲裁请求。

  蒋心对该裁决不服,向乌鲁木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乌鲁木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均未能提供劳动合同,无法确认蒋心的工资标准,故结合蒋心的岗位,参照《乌鲁木齐市部分行业工种(岗位)2015年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表》中管理人员中生产或经营经理中价位工资3646元作为蒋心月工资标准。

  一审法院判决:解除蒋心与新疆新才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新疆新才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为蒋心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新疆新才有限公司支付蒋心拖欠工资21876元;驳回蒋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蒋心不服,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不打考勤,新疆新才有限公司未提交证据,但一审中蒋心提交了其银行卡2014年4月6日至2015年3月21日期间对账单,其中2014年4月17日,该卡有三笔工资入账,金额分别为15942.5元、20630元、20630元,2014年7月2日有一笔工资入账,金额为20630元,其余十笔款项的交易类型为存现、转入、跨行汇款。

  因此,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蒋心的月基本工资为19458。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近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新疆新才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为蒋心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新疆新才有限公司支付蒋心拖欠工资11.6万元;新疆新才有限公司支付蒋心拖欠工资100%的赔偿金11.6万元。(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翟文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