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遗产 亲人对簿公

2017年11月28日 16:42   来源:新疆法制报

  新疆法制报讯(记者买菊旦·阿扎提 通讯员陈玲霞报道)同父异母的两兄弟争夺父亲杨绛的遗产,因此对簿公堂。

  1980年,杨绛与王华结婚,育有一子杨涛,9年后离婚。同年11月17日,杨绛与张莉结婚,生下杨俞。1993年12月,杨绛购买了位于乌鲁木齐市扬子江路的一套房屋,前期支付66%的房款,剩余房款用杨绛受伤所得赔偿金支付。2004年,杨绛再次离婚,法院判决杨俞由张莉自行抚养,但没有分割夫妻共同购置的房产。

  2006年,杨绛与新疆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取得了位于乌市沙依巴克区珠江路的一套房产,2014年11月杨绛因病去世。

  杨绛的母亲2009年5月去世,父亲于2016年去世,二人育有杨绛、杨娣、杨荣、杨华四个儿女。

  杨绛的父亲生前公证放弃对杨绛房屋的继承,因此房屋已由杨俞公证继承,并已过户至其名下。

  不久,杨俞将此房屋出售并过户给第三人。

  看着杨俞继承父亲的遗产,自己却一无所获,杨涛心里很不平衡。他和其父的三个妹妹杨娣、杨荣、杨华以杨俞、张莉擅自将上述房屋过户,并独自使用杨绛生前存款,严重剥夺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为由,诉至乌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分割杨绛的财产。

  被告张莉称,离婚时,她与杨绛没有分割夫妻共同购置的房产,因此,被拆迁的房屋一半是她的。

  法院审理认为,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本案中,杨绛用受伤所得赔偿金缴纳的房款,属杨绛个人财产,故该房屋66%的部分系杨绛与张莉夫妻共同财产。张莉与杨绛经法院判决离婚时,未对该房屋进行分割,张莉有权利主张分割。

  杨俞将珠江路的房产出售,应将其中部分款项返还给其母张莉。因杨绛的父亲生前公证放弃对该房屋的继承,故剩余房款应由杨绛的儿子杨涛、杨俞继承。

  “我处理父亲后事,支付了丧葬费、墓地费,并偿还了父亲生前债务、缴纳了他生前欠的物业费。”法庭上,杨俞辩称。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因此,上述债务从杨绛的遗产中予以扣除后,剩余财产由杨涛、杨俞各继承5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被告张莉已经过了主张分割房屋权利的诉讼时效,但张莉与杨绛的离婚笔录中证实二人离婚时均未要求法院分割涉案房屋,该房屋系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且张莉在本案中的主张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综上,今年10月,法院判决,被告杨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杨涛119895.84元、返还张莉房款104510元,驳回原告杨娣、杨荣、杨华的诉讼请求。(本文当事人为化名)

[责任编辑:翟文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