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9日 21:16 来源:天山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牙生 · 司地克辞去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决定
(2017年11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牙生·司地克辞去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