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2017年11月30日 12:24   来源:天山网原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2017年11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关于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问题决定如下:

  一、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550名。

  二、各自治州、设区的市和有关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应选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人口特少的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不少于2名。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驻疆部队应选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5名。

  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选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57名,由自治区县级直辖市和有关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五、人口特少的县、自治县,自治区境内聚居的人口特少的民族,各方面代表人士比较集中的地区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选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选举办公室分配自治州、设区的市和有关县(市)选举。

  六、在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中,维吾尔族占42.73%;汉族占35.82%;哈萨克族、回族、蒙古族、柯尔克孜族、锡伯族、塔吉克族、乌孜别克族、俄罗斯族、塔塔尔族、满族、达斡尔族、东乡族等少数民族代表占21.45%。

  七、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工人、农民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占38.73%;妇女代表占25.45%;连任的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八、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于2018年1月10日前选出。

[责任编辑:何晶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