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挖坏他人坟墓赔偿1.5万元

2017年12月11日 18:50   来源:天山网原创

  新疆法制报讯(记者程佳佳 实习生王保丽 通讯员陈凯峰报道)由于父亲的坟墓被损坏,李云三姐妹将损坏坟墓的当事人章峰起诉至法院。

  李云是乌鲁木齐县永丰镇某村村民,她家的祖坟正好在村里的耕地里。2013年9月,李云发现承包村里土地的章峰雇人挖树坑时,不小时将其父亲的坟墓挖了个洞。

  李云和家人多次找章峰索要赔偿,但双方因赔偿金额存在较大分歧,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思。

  今年3月24日,李云三姐妹将章峰起诉至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诉求章峰赔偿坟墓修缮费5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拜祭祖坟是后人纪念祖先的一种传统方式。祖坟是寄托感情、悼念的客观载体,属于特殊财产客体。被告在雇人挖树坑的过程中,明知承包地中有坟墓,却未尽到充分、合理的注意义务,在死者的坟墓上挖出洞,致使坟墓损坏,原告要求被告赔偿5000元修缮坟墓费用的诉求符合实际,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提出的5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虽然违反了社会公德,侵害了死者的人格权,影响了死者亲属的祭祀,造成了其精神痛苦,但被告并非故意损坏,赔偿数额为5000元适宜。

  6月22日,乌鲁木齐县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等规定,判决章峰赔偿坟墓修缮费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章峰不服,提起上诉。11月20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翟文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