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多举措支持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

2017年12月12日 18:05   来源:天山网原创

  天山网讯(记者赵敏报道)保留3年人事关系;事业单位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障费用;对于离岗创业期满申请返回原单位工作的,按原聘岗位等级不降低的原则进行聘用……新疆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如果离岗创新创业,将享受到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改善新疆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环境,激发和释放创新创业活力。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自治区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12月12日,记者从自治区人社厅了解到,《实施意见》界定了实施范围,即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并规定了四种创新创业形式: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新创业、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

  自治区人社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处长王耘歌介绍,在政策要求上,主要体现在,采取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等方式的,所到企业应与事业单位业务领域相近;在职创办企业的,创业项目须与本人在事业单位所从事专业相关;离岗创业的,须离岗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

  同时,《实施意见》对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创新创业的程序进行细化: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由事业单位选派,并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批准;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新创业,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批准。

  此外,《实施意见》还给予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有关方面的政策倾斜。如:专业技术人员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保留专业技术人员原编制、聘任岗位、工资、社保等待遇,享受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各项权利。挂职或合作期满应返回单位,可按照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自愿流动到企业工作的,事业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减人减资相关手续。

  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期间应同时保证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重要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自愿流动到兼职单位工作,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期间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减人减资相关手续。

  而离岗创业专业技术人员也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保留3年人事关系;事业单位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障费用;离岗创业期间执行原单位各项管理制度;创业业绩突出,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不占原单位考核优秀比例;对于离岗创业期满申请返回原单位工作的,按原聘岗位等级不降低的原则进行聘用。

[责任编辑:崔导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