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怄气点燃自己 涉嫌犯罪被起诉

2017年12月14日 18:40   来源:新疆法制报

  新疆法制报讯(记者王晨 通讯员陈佳佳报道)因为怄气,李凯(化名)在公共场所点燃了自己。烧伤了自己不说,还伤害了他人,事后他才知道,这种把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当儿戏的行为涉嫌犯罪。近日,李凯因涉嫌放火罪被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检察院诉至法院。

  李凯在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某商场经营一家服装店,今年4月初,因为未遵守商场的相关规定,李凯和商场管理人员产生了矛盾,随后商场方拒绝李凯续租,并关了店铺的电源要求其搬离商场。

  李凯不但不搬,还找来一个发电机,自己发电、继续营业。

  为能持续发电,李凯从妻子的汽车油箱中抽取汽油,带去商场供发电机发电。

  4月9日下午,商场工作人员来到李凯的店铺,制止其发电行为。这期间,双方发生了争执。李凯一气之下,将装有汽油的瓶子打翻,导致汽油泼洒至自己的衣服及店铺内外的地面上。

  这还不够,李凯又任性地掏出一个打火机,扬言要点火。看到工作人员没有因此退让,李凯点燃了打火机,四周顿时火光四起,最终导致自己及一名工作人员被烧伤。

  随后,商场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对火情进行处置,避免发生更大的火灾。李凯则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他没想到,此后还有更多的麻烦在等着他。

  10月31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天山区分局以李凯涉嫌放火罪将其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

  名词解释:放火罪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孙可可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那么放火罪和一般放火行为该如何区别?

  “放火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孙可可表示,放火罪与一般放火行为,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轻微的危害结果。因此,它们的根本区别,不在于是否造成轻微的危害结果,而在于前者危害公共安全,后者不危害公共安全。

[责任编辑:翟文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