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车挂靠租赁公司 “共赢”背后藏隐患

2018年01月05日 11:01   来源:新疆法制报

  新疆法制报讯(记者李羚蔚 实习生王亚洲 通讯员张萌报道)近两年,汽车租赁在新疆兴起,不少车主选择将闲置的私家车挂靠在租车公司,租车人、汽车租赁公司和车主三方均可从中受益。而在高回报的背后,不少人却忽视了其中的风险。

  2017年10月,乌鲁木齐市某汽车租赁公司以租车人李强租车不还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而将车辆挂靠在该汽车租赁公司的车主王康,却对此一无所知。

  私家车挂靠租赁公司 钱没赚上车没了

  王康是乌市某企业员工,为上下班方便,两年前他购买了一辆价值16万元的城市SUV作为代步工具,后因工作调动,该车长期闲置。

  2016年1月,王康将车辆挂靠在乌市某汽车租赁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车辆挂靠协议》。

  同年3月,王康的车被汽车租赁公司租给市民李强,李强与该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双方约定:押金4000元,租金500元/天。合同中未约定归还日期。

  起初,李强每月按时支付租金。但到了2017年5月,李强未支付当月租金。几经催促后,李强索性拒接电话。

  该公司决定强行收车,当公司找到车辆时,却发现车辆驾驶人并非李强,而是刘振。刘振表示,李强欠债不还,把车抵押给了他。

  钱没赚到,车也难要回,2017年10月,该汽车租赁公司将李强诉至乌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其归还车辆或返还车辆折价款16万元,并支付拖欠的租赁费、违约金等共计9.7万余元。

  开庭当日,李强并未出庭应诉。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该汽车租赁公司的全部诉求。

  事情看似解决,但作为车主的王康却一直被蒙在鼓里,自己的车被租给谁,被用来干什么,他一概不知。

  私家车是汽车租赁市场“主力军”

  像王康这样将私家车挂靠出去的车主不在少数,记者调查发现,其实大多数车主并非不了解其中的风险,但仍然对车辆挂靠青睐有加,这是为什么呢?

  带着疑问,记者于2017年12月19日至20日,以车主的身份拨打了乌市多家汽车租赁公司的电话,表示要将自己名下的车辆挂靠,得到的回复多为“没问题”,只有个别公司以不缺车为由拒绝。记者了解到,挂靠车辆只需要同时交付行车证和保险单,几乎为“零门槛”。

  据了解,目前乌市私家车挂靠合作方式大致分为两种。一种为包年制,汽车租赁公司一次性支付车主一年的租金。以一辆20万元的合资SUV汽车为例,一年租金为3万元左右。

  另一种为单包制,按照租赁次数收费,每年不同时段价格不一,20万元左右的合资汽车,旺季租金每天400元至500元不等,汽车租赁公司收取10%至15%管理费,其余部分属于车主。

  记者在咨询时提到了车辆挂靠时可能存在的风险,汽车租赁公司客服人员表示,公司会安装车载GPS,挂靠车辆的车主可以下载定位软件,实时查看车辆位置。

  零门槛、高回报,这让不少市民选择将私家车挂靠在汽车租赁公司。2017年夏天,市民刘敏将自己的车以单包制的方式挂靠在某汽车租赁公司,仅两个月就获得了1万元的租金收入。

  记者采访了从事汽车租赁多年的业内人士周健,他告诉记者,由于购车和养车成本太高,大多数汽车租赁公司受资金限制,只能选择私家车挂靠的方式从事租车业务,而且多种品牌和款型的社会车辆还能增加客户选择的余地。

  “旺季时,一天可以达成二三十辆车的租赁协议,挂靠的私家车已经成为汽车租赁市场的‘主力军’。”周健表示,尽管大家都明白选择私家车挂靠存在隐患和风险,但为了维持生意,只能选择“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高回报背后有高风险

  私家车挂靠收租金,汽车租赁公司赚管理费,租车人灵活用车,这种合作模式看起来三方“共赢”,但真实情况如何?

  面对高回报,很多私家车车主往往会忽视其背后隐藏的高风险。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大多数汽车租赁公司并不会给挂靠车辆的车主返还押金,对于挂靠车辆在租赁期间发生意外事故的处理办法,各家公司客服的答复均为“由保险公司理赔”。

  对此,新疆保险协会财险部副部长李海彬介绍,将私家车挂靠至汽车租赁公司外租,车辆的使用性质就发生了改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2条的规定,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私家车挂靠汽车租赁公司进行外租,就使车辆的性质变为营运车辆,车辆的危险程度必然会增加。如果车主没有提前告知保险公司,并按照规定增加保费,那么一旦车辆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将拒赔。” 李海彬说。

  除此之外,在一些因外租车辆引发的意外中,车主很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后,司机逃逸或是出现无证驾驶等情况,车主与租赁公司都要承担连带责任。”乌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丁磊介绍,即便车主与该车租赁公司签署的合同中约定了车主完全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此合同属于内部约定,并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就是说租车人驾车致人受伤,伤者有权向车主索赔。

  丁磊提醒,汽车租赁公司在出租汽车时,可以选择以车辆折价的百分比收取押金,提高门槛,增加保险力度,同时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租赁车辆,比如在二手车市场购入廉价车辆。租车人应该明白,自己作为驾驶人,是第一责任人,一旦使用车辆违法驾驶或进行其他违法行为,自己难逃法律严惩。而私家车车主不要只顾眼前利益,忽视背后的巨大风险。

  丁磊表示,目前对于汽车租赁市场的相关法规还不完善,建议相关部门作出相应引导,满足市场需求的同时,让行业更加规范。(应受访者要求,文中部分当事人为化名)

[责任编辑:翟文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