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开教练私家车练车 出事故谁担责?

2018年01月05日 11:01   来源:新疆法制报

  新疆法制报讯(记者张秀 实习生王亚洲 通讯员金志诚 张文婧报道)

  案 情

  2016年8月的一天,乌鲁木齐市某驾校教练杨天星在下班后,将自己的私家车交给学员王大运在驾校训练场上练习。他的另一个学员彭桂华未经杨天星允许,从王大运处接过该车练车。

  在练习过程中,彭桂华驾车冲出训练场,撞到马路对面一排民房的墙上。

  事后,杨天星维修汽车花费3万多元。期间,杨天星多次与彭桂华协商赔偿事宜,但均无果。

  2016年9月,杨天星将彭桂华诉至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车辆维修费用31271元、车辆折旧费31249元、误工费8000元、交通费270元、被撞坏的墙面和屋顶维修费用2480元。

  头屯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彭桂华未经杨天星同意将其私家车碰撞致损,侵犯了杨天星的合法权利,造成杨天星的财产损失,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根据杨天星提供的维修清单等证据材料,判决彭桂华赔偿杨天星车辆维修费31271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彭桂华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拉 理

  市民刘强认为,虽然彭桂华未经教练杨天星的允许就使用其私家车练习,但教练杨天星将私家车借给学员王大运使用,自然容易让其他学员产生误会。因此,该事故的发生和教练的自身疏忽有一定原因,教练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市民张爽认为,事故完全是由彭桂华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她应当承担所有赔偿责任。

  说 法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彭桂华未经杨天星同意,且明知自己不具备驾驶资格的情况下,仍然擅自驾驶杨天星私家车并碰撞致损,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彭桂华上诉称,杨天星作为教练,把自己的私家车借给学员王大运练车,自己也是学员,他也是默许自己使用该车练习,因此事故发生杨天星也有过错,也应承担责任。对此,二审法院认为,彭桂华应对其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彭桂华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杨天星在此次事故中有过错,故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驾驶私家车在驾校内的练车场地练习是否属于无证驾驶呢?法官李艳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驾校内的练车场地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特征,不属于道路。所以,本案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而应按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追责。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翟文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