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孩子未登记 离婚后一方是否需要支付抚养费

2018年01月09日 16:13   来源:新疆法制报

  新疆法制报讯(记者荣雪颖 通讯员潘进慧报道)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被收养子女享有同婚生子女相同的权利义务,但收养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如果收养登记手续不完备,而夫妻闹离婚,孩子的抚养问题应当如何认定呢?

  案情

  2014年10月,五家渠市民王晓丽与李建强相识一个月后,在当地民政局登记结婚。

  婚后2年王晓丽一直未怀孕。2016年12月,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收养了一名女婴,并取名笑笑,但收养后却一直未办理收养手续,也未给笑笑上户口。

  由于双方认识时间短、缺乏了解,婚后两人经常为琐事争吵,李建强经常辱骂、殴打王晓丽,对家庭和孩子更是不管不问,王晓丽终于忍无可忍。

  2017年10月,王晓丽向兵团第六师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诉求法院依法分割两人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并判决女儿由其抚养,李建强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庭审时李建强辩称,同意与王晓丽离婚并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但不同意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理由是孩子非其亲生。

  拉理

  本案争议焦点是,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子女,夫妻离婚后是否需要支付抚养费?

  乌市市民王女士认为,笑笑系王晓丽与李建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收养的,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孩子共同生活,已承担了抚养、监护义务,孩子应视为双方的养子女,在双方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如果孩子随女方生活,男方应当支付孩子的生活费。

  乌市市民唐先生却认为,笑笑虽是夫妻双方共同收养,但并未在民政部门进行收养登记,也未上户口,未经登记而收养的孩子不产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李建强没有抚养义务,可以不承担抚养费用。

  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因此,符合收养条件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需到民政机关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收养关系才能依法成立。

  本案中,王晓丽与李建强收养笑笑未办理收养手续,也未上户口,因此收养关系不成立。双方与孩子之间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故双方对笑笑不具有法律上的抚养义务,女方要求男方支付抚养费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

  2017年12月16日,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提示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只有办理了合法的收养登记手续,收养关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不要按照风俗习惯处理,更不能以收养之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翟文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