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童玩荡椅时摔下身亡 其父索赔被驳回

2018年01月10日 17:57   来源:新疆法制报

  新疆法制报讯(记者程佳佳 通讯员张绍娟报道)肖爱带儿子去健身器材处玩耍,谁料突发意外,孩子殒命,孩子父亲将设置健身器材的学校告上法庭索要赔偿。1月8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这起案件。

  2015年6月,肖爱带着5岁的儿子爱爱与他的两个小伙伴来到某学校教职工家属楼下的健身器材区玩耍。三个孩子围着荡椅转来转去,玩得不亦乐乎。爱爱看到两个小伙伴都从荡椅上跳了下来,他也跟着往下跳。此时,荡椅忽然失去平衡剧烈摇晃起来,跳下来的爱爱一时没有站稳摔倒在地,头部卡在荡椅与地面之间,造成颅脑损伤当场死亡。

  爱爱的死亡让这个原本幸福的家庭陷入了悲痛之中,肖爱的丈夫江桥为此也和她离了婚。

  江桥认为儿子的死亡是因该学校设置的健身器材造成的。2017年5月,他将该学校告上法庭,诉求其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3万余元。

  面对江桥的起诉,学校觉得很委屈。庭审时,学校辩称:“爱爱非本校学生,我们对他无监护职责。他从剧烈摇晃的荡椅上跳下,其母亲在场就应该制止,这是父母监护不到位造成的意外事故。”此外,学校还称,健身器材属于免费使用的公益性设施,且质量不存在问题,即使出现质量问题或安装瑕疵,也应由生产商及销售商承担责任,学校作为管理者尽到了自己的安全保障、管理提示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

  法院审理查明,该批健身器材于2015年年初才全部安装到位,质保期一年,均为正规产品,证件齐全,荡椅无任何损坏。该学校在健身器材区域设置了警示牌,明示12岁以下的儿童应在成年人监护下进行锻炼。法院认为,该学校购置的健身器材是免费提供给教职工使用的公益性设施,并设置了警示牌,尽到了警示义务。江桥未提供该健身器材被毁损影响使用或者学校有过错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江桥要求学校赔偿其死亡赔偿金等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近日,法院依法驳回了江桥的诉讼请求。(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翟文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