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卖给儿媳 儿子离婚后婆婆讨要房款

2018年01月22日 18:03   来源:新疆法制报

  新疆法制报讯(记者任优 通讯员刘萌报道)俊峰与子萌和平分手,本应好聚好散,婆婆高雪却与前儿媳子萌算起了“旧账”,最终对簿公堂。

  2014年初,俊峰与子萌结婚,半年后,小两口为了出行方便,和公婆商量,想要购买他们名下一套闲置房产。

  俊峰的母亲高雪和老伴商量后,决定有偿转让该房产。

  同年9月,高雪与子萌签订《房屋转让合同》,约定将高雪名下一套房产有偿转让给子萌,子萌在房产过户后付清60万元房款。

  转让合同签订后,高雪向子萌出具了收条,载明收到子萌20万元房屋首付款。剩余40万元,子萌在银行办理了贷款。之后,子萌到房产局顺利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谁料,2016年6月,子萌与俊峰协议离婚,并约定登记在子萌名下的房屋及车辆均归子萌所有,该房屋和车辆向银行抵押借款所产生的债务由子萌承担清偿责任。

  得知小两口离婚,房子车子都给了前儿媳,高雪不同意了,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20万元首付款实际就没给。”高雪称当初为了子萌顺利办理房屋过户,才写下收到首付款的收条,实际并未收到钱。

  子萌承认当时的确没给这笔钱,但她解释当年俊峰在库尔勒开餐厅需要投入20万元,高雪同意将20万元首付款作为投资款给俊峰使用。子萌认为这20万元就相当于支付了首付款。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2017年4月10日,高雪将子萌起诉至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诉求其支付购房款60万元,并支付延迟付款利息7.6万元。

  法院认为,高雪与子萌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中约定购房总价款60万元,其中40万元银行贷款已支付到高雪账户,因此该40万元房款视为已支付。对于子萌所称的20万元投资款,鉴于当时子萌与俊峰是夫妻,因此该款项为子萌与俊峰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应认定为子萌并未支付高雪20万元首付款。对于高雪主张的利息,因双方在合同中未对付款期限作出明确规定,因此法院自高雪主张之日起核算利息。

  今年1月19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院了解到,法院判决被告子萌支付原告高雪购房款20万元,利息1171元。

[责任编辑:翟文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