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了“以退养休” 单位能否反悔

2018年03月03日 15:21   来源:新疆法制报

  新疆法制报讯(记者武运波 通讯员谷丽娜报道)5年前,48岁的张某在某公司办理了以退养休手续,然后自谋职业。去年,某公司并入新疆某集团公司后,张某被要求回公司上班,否则就按离职处理,解除其劳动关系。

  张某疑惑不解,明明签了内退协议,怎么又要回去上班呢?原来的协议无效吗?

  案情

  2013年以前,张某参加工作后一直在乌鲁木齐市某公司工作。2013年初,因企业改制,根据内部规定,公司按相关政策给张某办理了内退相关事宜。2013年2月1日,双方签订了内退协议,约定公司按时为张某缴纳养老金、医保金等保险费;未上岗期间每月发放2000多元生活费;张某达到退休年龄时,公司给予办理退休手续。

  协议签订后,张某自谋职业,双方一直按协议履行。

  2017年4月,该公司并入新疆某集团公司(下称某集团),当年5月,某集团向张某发出通知:“一个月内到集团上班”。

  “我办理了‘以退养休’,根据协议,我不用回去上班。”张某找到某集团解释。

  工作人员称,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九条规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修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在企业改制期内职工年龄男在50岁以上(含50岁),女在45岁以上(含45岁)或工龄满30年以上(含30年)者,为内退职工。而某公司与张某签订内退协议时,张某还未到50岁,工龄也不满30年,不符合内退条件,故内退协议无效。如果张某不回集团上班,集团会按照有关规定对其按离职处理,解除其劳动关系,停止缴纳社会保险金,并停发生活费。

  张某认为,内退协议合法有效,某公司并入某集团,某集团应当继续依约履行协议。

  拉理

  张某和某公司签订的内退协议是否有效?张某是否应当回某集团上班?记者采访中,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认识。

  “内退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协议,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协议应当认定有效。”乌鲁木齐市民黄铧认为,内退协议是以原劳动法律关系为前提,协议主体仍是原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某集团和张某应当继续履行原协议。

  而网友“萱萱”认为,张某和某公司签订的内退协议违反有关规定,应当认定协议无效。“张某当时才48岁,没有到50岁,工龄也不满30年,所以内退协议无效,他应当回某集团上班。”

  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依据上述条款,某公司与张某签订的内退协议是双方自愿协商达成的,是合法有效的。”新疆远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强辉表示,内退协议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签订的,实质是对原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应当严格按照合同履行。国务院的规定虽规定了内退的条件,但该规定是为解决企业富余职工的问题而作出,并非强制性规定,也没有否定双方自愿的、协商一致的情形。

  李强辉认为,按照法律位阶原则,人民法院在审查内退协议时,应当最先适用的是劳动法的规定,按该法律规定,内退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形成的,所以依法应当认定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双方发生争议不能以不符合内退条件而否认内退协议效力。

[责任编辑:翟文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