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变卖婚内财产 想独吞? 没戏!

2018年03月05日 16:07   来源:新疆法制报

  新疆法制报讯(记者买菊旦·阿扎提 通讯员张洁报道)近日,已经结婚多年的张天宇和妻子董晨阳各自收到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1990年,张天宇和董晨阳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张昊。孩子3岁时,夫妻二人买了一套房子,并决定将该房屋产权登记在张天宇名下。

  2015年11月4日,张天宇在未经董晨阳同意的情况下,独自与买方李晓签订了《房产转让合同书》,将该房屋变卖,取得房屋转让款49万元,并将该笔房屋转让款转账至张昊名下。

  2016年4月,张天宇在未经得董晨阳同意的情况下,将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小轿车变卖,并取得车辆转让款1.8万元,至今一直未与妻子分割这份财产。

  “他未经我的同意擅自变卖夫妻共同财产,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去年5月,董晨阳了解事实真相后,将张天宇诉至乌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要求分割丈夫擅自变卖财产所得款项共计25.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告张天宇变卖房屋、车辆的行为是否与原告董晨阳取得一致意见。

  根据法院查明的情况,张天宇独自一人与他人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书,并取得房屋转让款,却未与董晨阳进行分割。张天宇在庭审中申请双方婚生子张昊出庭作证,用于证实张天宇转让房屋是经得董晨阳的同意。因该房屋转让款已由张天宇全部通过转账方式转至张昊名下,张昊作为房屋转让款的持有者,与本案有一定的利害关系,法院对证人张昊的证言不予采信。故张天宇变卖房屋所得,董晨阳应分得一半。关于小轿车的车辆转让款,庭审中张天宇已认可,其在转让该车辆时并未征得董晨阳同意,且车辆转让款亦未给董晨阳进行分割,故张天宇变卖车辆所得的车辆转让款,董晨阳应分得一半。

  法院判决,张天宇给付董晨阳房屋转让款24.5万元、小轿车的车辆转让款9000元。

[责任编辑:翟文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