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主动辞职有经济补偿金吗?

2018年03月05日 16:05   来源:新疆法制报

  新疆法制报(记者荣雪颖 通讯员孙仪报道)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公司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经济上的补助。如果员工主动提出辞职,能否要求用人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2014年,五家渠市民朱某与当地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该公司聘用朱某为公司财务部的会计,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一份,合同期限为2014年1月至2017年1月。

  两年后,公司因经营不善,已有7个月(自2015年12月至2016年6月)未向朱某发放工资。2016年6月初,朱某提出辞职,要求公司在为其办理离职手续时全额补发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该公司却认为,辞职是朱某主动提出的,且未履行合同约定期限提前辞职,故不愿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朱某一纸诉状将该公司起诉至兵团第六师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诉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司支付其劳动报酬7万元以及支付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2万元,共计9万元,并提交了每月发放工资的银行明细单。

  法庭上,被告公司辩称,认可自2016年2月起欠发原告工资,但原告每月基本工资不是10000元,且辞职是原告主动提出,故不存在经济补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朱某就职期间,作为用人公司理应提供工资发放原始凭证,由于被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属于举证不能,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对于工资月平均数的计算标准,因被告未提供反映支付被告月工资的有效证据,故应当按照原告所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中公司已实际发放工资数额的月平均数为计算标准,即每月8500元,合计59500元。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该公司应当依法向朱某支付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即17000元。

  1月18日,该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该公司支付朱某工资59500元,经济补偿金17000元。

[责任编辑:翟文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