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3月13日 11:48 来源:人民日报
3月11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新闻发布厅举行记者会,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秘书处法案组组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法案组副组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郑淑娜就宪法修正案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
沈春耀介绍,审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共有21条。这次宪法修改的主要目的,就是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国家根本法,体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成就、新经验、新要求,在总体保持宪法的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的基础上推动宪法与时俱进、完善发展。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宪法,在党内外、在全国上下已经形成广泛的高度认同
宪法修正案明确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沈春耀说,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党和人民实践经验和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的根本的理论指引,其政治意义、理论意义、实践意义,在党内外、在全国上下已经形成了广泛的高度认同。所以,在宪法关于国家的指导思想中及时反映党领导人民创新的最新成果,是我国宪法的一大特点,也是我国宪法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经验。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体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根本性全面性时代性
宪法修正案在总纲第一条中增加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沈春耀表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此前“中国共产党领导”在我国宪法中规定是非常明确的,宪法序言中一共出现过五次。此次作出进一步修改,是在原有的基础上新的强化、深化和拓展,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根本性、全面性和时代性,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和法治意义。
新增“监察委员会”一节,必将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
此次宪法修改在第三章“国家机构”中新增了“监察委员会”一节。郑淑娜表示,这是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需要。深化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做出的具有全局性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其中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设立监察委员会。这次宪法修正案的相关规定就为设立监察委员会,并为依法行使职权、开展工作提供了宪法依据,也为制定监察法提供了宪法依据。这些规定必将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能够取得进一步的实效。
国家主席任期调整,是健全国家领导体制的重要举措
关于国家主席、副主席任职规定的修改,是这次宪法修改引人关注的一个地方。沈春耀表示,在党内外、在全国上下,过去一段时间以来,一直有这样的意见,即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的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任职任期的规定,关于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任职任期方面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国家军委主席任职任期的规定,都没有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规定,宪法关于国家主席的规定也应该采取一致的做法。
沈春耀说,对于我们这样一个大党、大国来说,“三位一体”的领导体制和领导形式,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最为妥当的。这种领导体制和领导形式是中国共产党从长期执政实践中探索和总结出来的治国理政的成功经验。这次宪法修正案的相关修改完善,是健全国家领导体制的重要举措,这种修改有利于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有利于完善国家的领导体制,也有利于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确立宪法宣誓制度,有利于弘扬宪法精神,增强宪法意识,增强宪法自信
在回答宪法修正案中有关宪法宣誓的问题时,沈春耀表示,实行宪法宣誓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要举措,目的是为了教育和激励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维护宪法,尊崇宪法,维护宪法权威。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立法形式作出了关于宪法宣誓的决定。两年多来,全国各级国家机构的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都进行宪法宣誓。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正式实行了这项制度。这次宪法修改把宪法宣誓制度确定下来,会对宪法的贯彻实施,弘扬宪法精神,增强宪法意识,增强宪法自信,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更名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有利于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
宪法修正案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沈春耀表示,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宪法修正案草案过程中,很多代表都觉得这个举措非常有意义,它贯彻体现了党的十九大精神,即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维护宪法权威,也有利于完善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设置。这次宪法修正案有关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规定,把法律委员会修改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这个层面上首次出现“宪法”,是加强全国人大在宪法方面的工作的一个重要举措。
关于设区的市的立法权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完善地方治理
宪法修正案对设区的市的立法权作出规定。郑淑娜介绍,地方性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当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除了国家法律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亟须具有本地特点的制度规定,来完善本地区各个方面的发展治理。据此,十二届全国人大对我国的立法法进行了修改,赋予所有设区的市立法权。截至目前,323个设区的市具有地方立法权,并制定了595部地方性法规。
立法的主体多了,层级也多了,如何保障法治的统一?郑淑娜介绍,我们设了几道防线:一是限权限,即地方立法权仅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范围。二是不抵触,就是设区的市在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候不能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还包括本省的行政法规相抵触。三是报批准,设区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要经过省一级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四是报备案,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要通过省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