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漏水 楼下进水 法院判决楼上赔偿楼下损失3万元

2018年03月20日 10:45   来源:昌吉日报

  天山网讯(记者马晓芳 通讯员吴军荣报道)因为房屋漏水迟迟解决不了,殷某将楼上的王某和开发商一起告上了法庭。近日,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王某和殷某是楼上楼下的邻居,殷某家住1楼,王某家在2楼。王某买房后一直没有居住,殷某则将房屋装修了一番。2017年6月的一天,殷某发现楼上的王某家漏水,于是通过小区物业联系到了王某,然而为时已晚,家里被水淹了。殷某的房子被水浸泡后,屋顶开裂起皮,装修好的衣柜、地脚线出现裂缝,床及榻榻米严重变形,厨房、卫生间吊顶金属杆、吊柜金属器件生锈,新买的家电部分损坏。殷某十分气愤,认为楼上王某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于是找到王某协商。王某却说:“房子买了以后,我一直没有住,也没有动过,这个责任不应该由我来承担。漏水是房屋质量问题,应该由开发商来赔偿。”

  殷某找到开发商要求赔偿,开发商则辩称,房屋已经过了保修期,不应由他们赔偿。

  多次协商无果,殷某将王某和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装修费及财产损失共计4万多元。

  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房屋被水淹与被告房屋漏水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且造成财产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被告王某辩称其没有过错亦没有侵权事实,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解意见,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楼上房主王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付楼下房主殷某装修费及财产损失共计3万元。

[责任编辑:翟文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