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间发现漏罪 男子被判数罪并罚

2018年03月26日 18:37   来源:昌吉日报

  天山网讯(记者马晓芳 通讯员陈兴梅报道)王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2016年4月被奇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2年。在缓刑考验期内,有关人员发现王某某在判决前还犯有危险驾驶罪未予判决。近日,木垒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撤销前罪有期徒刑1年2个月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9000元。

  2015年8月16日20时50分许,王某某在没有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驾驶一辆货车,在木垒县西吉尔镇屯庄子村一家商店门前倒车,将被害人俞某某停驶在门口的小型面包车剐撞,造成一起车辆轻微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9毫克/100毫升。

  木垒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酒后驾驶机动车是违法行为,仍然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血液乙醇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应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木垒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被告人王某某曾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2年,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发现漏罪,应当撤销缓刑并对其实行数罪并罚,遂对其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翟文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