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伤人损物男子获刑受罚

2018年03月26日 18:38   来源:昌吉日报

  天山网讯(记者马晓芳 通讯员赵卓报道)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王某酒后驾驶摩托车上路,不但导致自己受伤,还损坏了公物。近日吉木萨尔县法院审理了这起交通事故,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2017年10月13日02时30分,王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的两轮摩托车,沿吉木萨尔县城文明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准东路十字路口处,与摆放在十字路口的交通信号灯相撞,造成王某受伤,摩托车与交通信号灯损坏。经检验,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6毫克/100毫升。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6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鉴于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无证驾驶无号牌车辆,应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醉酒驾驶摩托车与交通信号灯相撞造成交通事故,予以从重处罚。综上,县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翟文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