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花上万元报“保过班” 面试没过打官司要求退学费

2018年03月27日 12:30   来源:昌吉日报

  天山网讯(记者马晓芳报道)为了通过公务员面试关,王某某花费近两万元参加了一个面试“保过”培训班。然而,她参加培训学习后,参加面试依然未通过,便向培训学校及经办人何某某索要培训费未果,遂将学校和经办人告上法庭。近日,新疆昌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

  2017年,王某某报名参加了自治区公务员考试,通过了笔试关。为了通过面试关,她参加了昌吉州某培训学校开办的面试过关协议班(即:面试“保过”培训班)培训学习。当年5月30日,何某某作为学校经办人与王某某签订了《面试过关协议班协议书》,收取王某某交的学费18800元,并向王某某出具了加盖学校财务专用章的收据一张。协议书约定,如果王某某参加培训后面试未通过(含补录、递补、调剂),则学校退还培训费18800元。

  2017年6月,王某某参加新疆公务员考试的面试,未能通过,于是要求该培训学校和经办人何某某退还培训费,但该校和何某某互相推拖,拒不退还。

  该培训学校负责人称,王某某与该学校签订协议书属实,但是王某某交的培训费没有按照协议书约定交到学校的账户上,由何某某收取,协议也由何某某商谈签订,并加盖公章,没有经过学校同意,培训费应当由实际收取人何某某退还。

  何某某称,签订协议书经过学校同意,加盖公章也是经过学校同意,公章并不是他持有,学费也是学校收取的,应当由学校来退还培训费。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某与昌吉州某培训学校签订的《面试过关协议班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协议,双方均应遵照履行。根据协议书约定,法院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昌吉州某培训学校返还18800元培训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何某某作为被告昌吉州某培训学校的经办人与原告签订的合同并收取学费,并向原告出具了加盖被告昌吉州某培训学校公章和财务专用章的合同和收据,故本案的合同相对人为原告与被告昌吉州某培训学校,被告何某某并非本案合同相对人,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昌吉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昌吉州某培训学校返还王某某培训费18800元。

[责任编辑:崔导胜 ]